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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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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

新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 【发文字号】韶府办[2012]125号 【发布部门】韶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7.03 【实施日期】2012.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

(韶府办〔2012〕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映(联系电话:8873708)。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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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

根据省府办《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结合我市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住房保障有关政策,以创新住房保障制度为主线,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为韶关市常住人口中的住房困难人群提供住房保障。按照问需于民、以求定供、盘活存量、分步实施、轮候解决的思路,充分考虑保障性住房需求与“双转移”战略的政策衔接,完善现行住房保障制度,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可持续、可循环的新型住房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工作目标。根据“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按需定量、只租不售”的工作思路,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构,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不断扩大住房保障覆盖范围。到“十二五”期末,全市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包括最低收入的特殊困难家庭,下同)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棚户区改造取得显著成效,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加快建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的新型住房保障制度

(一)整合并轨现有保障性住房类型,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以全面贯彻实施《韶关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契机,逐步将全市现有的廉租住房、直管公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合并管理、并轨运行,统一归类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只租不售。通过建立以公租房为主要保障方式的新型住 2 / 3

房保障制度,解决住房保障对象基本居住需求。除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外,暂停新建经济

适用住房,将其供应对象纳入公租房供应范围。 (二)合理划分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含城镇低保户、三无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城镇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左右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确定。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公布本地区住房保障对象条件。 (三)合理确定保障方式。

按照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分类保障的原则,不同类型的住房保障对象通过与之相对应的保障方式加以解决,其中政府组织建设的公租房主要是面向具有城镇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各类工业园区及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主要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解决其阶段性居住需求;棚户区住户主要通过对棚户区实施改造予以安置保障。 (四)科学制订保障标准。

1、建设标准。新建公租房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新建的成套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为主。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租房,应执行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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