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纪检干部的廉洁自律
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时有发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原副、纪委王瑞充当团伙黑恶组织的“保护伞”;湖南常德市原纪委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罗子光;海南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原副组长张庆;湖南梆州市纪委曾锦春;山西省高院纪检组长孟来贵;湖南省纪委副杜湘成在京嫖娼,而且嫖的是老外等等。
纪检干部的原因令人深思。首先,纪检干部也是普通人,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难免禁受不住。纪检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贪欲人皆有之,只不过绝大部分人用公共道德、理想信念来约束控制自己,小部分人慑于法规纪律的威严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次,纪检部门行使的权利也存在被寻租的可能。按照规定,纪检监察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对象没有界线,这并不局限于。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主导的“”,只要愿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极有可能变成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权力和牟取私利的工具。第三,纪检部门自身的监督还不是很完善。大量事实证明,权力可能导致,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这是一个尽人皆知的常识。尽管作为公务员本身也要受到其他人的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甚至有点纪检干部将监督拒于千里之外,以致忘乎所以,抵制不住金钱和欲望的诱惑,是一些纪检干部走向的重要原因。
尽管纪委干部搞只是少数,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纪委监察干部利用手中特权,化公权为私权,谋取私利,使纪检监察干部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纪检干部自身的让老百姓丧失了对党和反的决心和信心,如果自己了,还怎么去监督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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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少纪检干部自身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应该从多方面下手。在自我教育方面,要加大自身教育的力度。党章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如果纪检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反而知法犯法,对其他人的教育就成了纸上谈兵,流于形式。因此,对纪检干部更要加大教育的力度,选择觉悟高、作风正的人从事纪检工作,对那些品质低劣、滥竽充数之流坚决清出纪检队伍。在制度方面,应该对纪检部门行使权利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另外,《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已为从严实施监督提供了完备的制度要求,但还没有建立如何有效行使这些监督的制度,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在监督方面,党内监督条例强调所有党政干部都要接受监督,既包括委员,也包括纪委委员。条例充分体现出,每个、包括党外群众都可以对党政干部实施监督,同时规定监督权受保护,对于实名举报者必须给予答复。要防止各级“党内包公”堕落为分子,关键是各个监督主体应当具有积极主动的监督意识,重视发挥民主党派、工商联、社会团体和新闻的监督作用,充分发挥各种监督的整体效能,当仁不让地把纪委机关、纪委干部“管”起来。
打铁还须自身硬,正人先正己。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首先要抵制得住各种诱惑,加强党性锻炼,增强党的观念,树立牢固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正气凛然,才能更好地执行职责,永葆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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