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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障碍与出路

来源:爱站旅游
2017年7月第4期(总第204期)

Social Sciences in Ningxia

宁夏社会科学

No.4. Jul.2017

Gen. No. 204

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障碍与出路

张杨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870)

摘要:儿童权利的观念源自于西方,我国传统文化并没有孕育出儿童权利的观念,这是因为我国孝道文 化传统形成了对儿童的压制,也在根本上成为儿童权利在我国发展的传统障碍。为了使儿童权利观念在我 国孝道文化背景下获得较好的认同和发展从外部的发展路径进路而言,一是需要改造我国的孝道文化传 统;二是需要强化儿童权利的

,

“母体”观念,即权利的观念。从内部的发展进路而言,需要深刻认识儿童权利

:A

= 1002 -0292(2017)04 -0136 -05

国情的儿童权利观念生长和发展的环境机制。

一、我国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孝道文化传统障碍

我国传统文化没有孕育出儿童权利的观念,也 没有对于儿童道德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觉反思,这 必然促使我们对中国传统文化的特质进行基本的考 察,从而探究出儿童权利观念在我国发展的文化传 统障碍。

对于中国的文化传统,梁漱溟、钱穆等学者曾经 撮要以言:中国文化实为“孝的文化”。“孝,善事父 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1]在“传统‘孝’伦 理规范下父是子的根据、子是父的延续,共同凝成一 个毫无独立人格的‘大家’ ” [2]。孝道观念通过礼乐 教化根植于民族文化之中,作为一种生活原则,经过 几千年的演化与沉积,已经成为深刻的社会心理和 行为习惯,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其不仅主宰了中国古代家庭代际伦理关系的基本秩 序,而且在当代中国家庭生活关系和秩序中仍然具 有强烈的支配性。孝道文化博大精深,非一言半语 可以将其基本内涵和历史传统讲述清楚,但一般可

话语的限度、儿童权利概念内在的矛盾以及成人视角的限度等问题,并寻求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有效路径。

关键词:儿童权利观念;孝道文化传统中图分类号

:C913.5

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

儿童权利观念源自于西方,20世纪早期,儿童 权利的相关论述开始崛起。到20世纪60年代,学 者围绕儿童权利的核心问题展开了全方位的争论和 探讨,广泛涉及如下研究议题:儿童权利概念研究

(Anthony Ian Pye, 1980 ; Jane Fortin, 2003)、儿童权

rind,1978 ; Hart,1982 )、儿童权利保护基本原则研究 (Philip Alston,2001 ;Eleanor Williamson,2011)、儿童 权利历史发展研究(Steven Mintz,2008 )、国家父 母子女关系理论研究(Goldstein, Freud & Solnit, 1980 ;Archard,2003)、儿童权利与传统价值观研究 (Gillian Douglas & Leslie Sebba, 1998)等。就儿童权

利内容和体系研究(斯11丨3〇1]:111(1(&]<;,1974;1^1〇11-

利理论研究的发展趋势而言,由于多元文化价值和 传统的冲突,对于儿童权利的理解以及儿童权利保 护的实践在不同法域和文化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 异,学者们普遍认识到儿童权利观念只有较好地适 应各国的文化传统与信仰才可能获得认同。鉴于 此,探究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 传统障碍及可能出路,将可以较好地促进儿童权利 同我国孝道文化传统的融合,从而探索出适合我国

收稿日期

=2017 -05 -10作者简介:张杨(1979—),女,辽宁新民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西方法

哲学。

基金项目

=2016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研究”(项目编号:

L16BFX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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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两个方面把握孝道的基本含义:一是敬养父母, 二是传宗接代。这种孝道文化的基本逻辑是子女应 该孝顺生养自己的父母。这种伦理实际上是在生 养一孝顺之间建立起的简单的勾连关系,在这种生 养一孝顺的简单逻辑下,形成一种成人的道德秩序 安排,这种安排的基本特质便是对儿童的压制和对 儿童主体性的消解。这种伦理观可以大致等同于西 方社会将儿童视为父母财产的观点,孩子在这种秩 序安排中完全隶属于父母,没有独立的人格和价值, 对于父母之命子女完全没有道德反抗的权利和道德 自卫的能力,子女唯一获得道德褒奖的方式便是对 父母无条件的顺从,这种文化特质形成对儿童的严 重压制,也在根本上成为儿童权利观念在我国发展 的传统障碍。

首先,孝道文化对子女存在着极大的不公平性。 这种文化将父母和子女的关系简化为施恩与报恩的 关系,因为父母给予了你生命、养育了你,所以你就 应当感谢他们、回报他们,而这种感恩的方式便是要 无条件地听从父母的指令、顺从父母的安排、服从父 母的管理。这种逻辑实际上是将父母应尽的责任等 同于一种施恩行为,从而对子女造成严重的不公,因 为这种施恩与报恩的关系是因血缘事实而被先定 的,在这种关系中一方面子女完全丧失了选择性,另 一方面又消解了父母对子女应当尽的责任。正如费 孝通先生所言:“血缘所决定的社会地位不容个人 选择。世界上最用不上意志,同时在生活上又是影 响最大的决定,就是谁是你的父母。谁当你的父母, 在你说,完全是机会,且是你存在之前的既存事实。 社会用这个无法竞争,又不易藏没、歪曲的事实来做 分配个人的职业、身份、财产的标准,似乎是最没有 理由的了;如果有理由的话,那是因为这是安稳既存 秩序的最基本的办法。”[3]胡适先生在《我的儿子》 一诗中也表达过这种父母子女关系不公平性的观 点:“我实在不要儿子,儿子自己来了。‘无后主义’ 的招牌,于今挂不起来了!譬如树上开花,花落偶然 结果,那果便是你,那树便是我。树本无心结子,我 也无恩于你。但是你既来了,我不能不养你教你,那 是我对人道的义务,并不是待你的恩谊,将来你长大 时,莫忘了我怎样教训儿子:我要你做一个堂堂的 人,不要你做我的孝顺儿子。”胡适先生对于父子关 系的新认识在中国社会代际关系的现代转型中起到 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次,孝道文化对子女的主体性进行了严重的 消解。孝道文化坚持这样的逻辑,由于父母生养了

孩子,所以子女需要以顺从的方式服从父母的教育 和管理,依这种逻辑,孩子便沦为父母的附属品,依 附于父母的权威,完全丧失了自己独特的生命价值 和意义,子女的存在似乎只是父母生命价值的补充 和延续,只有当孩子成为下一代的父母时其自身的 生命价值才得以在下一代身上继续,由此延续后代 就成为了百孝之首,而无法延续后代就成为了百恶 之首。孝道文化是一种长者本位思想,父亲的权利 是绝对的权利,子女的义务是片面的义务。孝道的 凶残主要表现在家长对子女独立人格的剥夺,家长 不把子女当作具有独立人格、独立自主的人,而是当 作自己的附属物。陈独秀先生认为,“忠孝节义,奴 隶之道德也”[4]。为了使青年人从礼教的束缚中解 放出来,鲁迅发出了“救救孩子”的强烈呼声。孝道 文化不符合生命进化的规律,极大地压制了子女的 个性自由与独立人格,是一种不平等、具有等级性的 伦理道德秩序安排。

再次,孝道文化往往以道德的名义美化了父母 生育子女的诸多功利性目的。这种文化过度强调父 母对子女无私的爱,对于父母的生养之恩,子女应当 以顺从和孝敬的方式来偿还,只有这样做的人才可 以被称为有道德的人,否则将被视为无道德的人或 是万恶之人。孝道一直以来都是以道德的面目出现 的,它常常掩盖了父母生育子女是出于自我利益和 需要的动机来考虑,仿佛父母生育子女完全是无私 的。事实上,孝道伦理的本质是成人世界为了自身 利益而设置的一种道德秩序安排,是成人世界的一 种自卫行动。父母生育子女往往是出于父母对于养 育子女的乐趣和自我福利的考虑,如子女常常被视 作生存危机中必须投资的一个“期货项目”,投资的 目的不是基于爱,而是基于回报。子女也常常被视 为父母生命和基因的延续,比如延续香火的传统在 我国就相当深厚,无后往往被视为最大的不孝。这 种对于父母生育子女目的的美化实则是以道德的名 义剥夺了子女进行道德自卫和反抗的权利,从而形 成对儿童实质性的压迫。“与其说孝道伦理是社会 文明的结果,不如说是社会未能进入文明的结果。 它是一种生物学和经济学上的伪伦理诉求,而不是 宗教上的先验命令。”[5]孝道伦理很明显是成人的 一种制度安排,更多地是从成人的利益出发为维护 长者的地位而设置的秩序安排,从而剥夺了孩子的 身体和精神自由,并以礼制说教不断强化这种秩序 安排。这种秩序安排又同家族主义、专制主义紧密 联系起来,教化人们恭恭顺顺地听从统治者的愚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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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顺民大工厂,因由孝道文化对统治的重要稳定 作用,其被不断强化和美化,从而形成根深蒂固的孝 道传统,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为牢固和深远。

二、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观念发展的 外部出路

我国的孝道文化传统从根本上压制儿童的主体 性,严重阻碍儿童权利观念的生成与发展。只有对 传统的孝道文化进行现代化的改造,并强化“权利” 观念,儿童权利观念才有可能突破传统孝道文化的 藩篱,从而获得有效的外部发展路径。

1.传统孝道文化的现代化改造

对于孝道文化的批判已经受到我国学者普遍的 关注,很多伦理学家、社会学家、教育学家们都在尝 试对传统的孝道文化进行整合和扬弃,他们试图剔 除传统孝道文化中“父权支配”、“父为子纲”、“长幼 尊卑”等带有明显等级色彩的伦理成分,如愚孝、亲 隐等,而继承孝道文化中促进亲子关系亲密、互爱、 忠诚等反映人类普遍性和共同性的道德要求,如敬 老、赡亲等。这种对传统孝道文化的整合试图达到 的目标是,将子女从依附于父权和家庭的地位中解 放出来,形成尊重子女的独立人格和个性价值的能 够最大程度地促进子女成长及发展的新的孝道伦理 与家庭秩序。这种新的孝道观与传统孝道观的最根 本的区别就在于,它用一种新的视角来看待儿童,儿 童不再被视为父母和家庭价值的补充和延续,而是 被视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他们具有独立的人格、 独特的需求和潜在的能力,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不 因年龄、辈分、能力、作用等因素而有所差异,他们同 父母一样具有同等的道德地位。这种新的孝道伦理 对于家庭秩序的基本安排是,子女要敬爱父母,这种 敬爱是建立在父母对于子女承担养育责任的基础之 上的,是子女对于父母给予子女超越角色和责任的 爱与情感的感激,是子女对于父母为其创造良好的 成长和发展环境的感恩;与之对应的是,父母要爱惜 和保护自己的子女,这种爱护是建立在父母对于子 女福利所承担的责任基础之上的,父母要尊重子女 的独立人格和个性需求,善于倾听子女的声音,确保 有主见的子女有权对可能影响到自己的事项独立发 表自己的意见,父母要对这些意见给予充分和必要 的重视,并适当地吸收和采纳。只有对传统的孝道 文化进行如上的改造,它才可以容纳儿童权利理论 关于儿童与成人具有同样的道德地位,儿童具有独 立于家庭和父母的意向,父母教育和管理子女是为 了最大程度地促进子女的利益和福祉等现代儿童权 —138 —

利的理念。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我国培育出适于儿 童权利观念生长和发育的社会文化环境,儿童权利 的观念才能真正融入我国的传统文化和公民的基本 理念之中。

2.强化儿童权利的“母体”观念,即权利的观念儿童权利的观念是伴随着对于儿童和童年本质 的认识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观 念脱胎于权利的观念,因而儿童权利观念的生长与 发展需要一个社会普遍建立起权利的理念和制度实

践。就改革开放以来我国30多年的政治发展和法 治建设的历程而言,“权利本位”的观念经由学界的 论争已经获得了普遍的共识,但权利观念的大众启 蒙还极为艰难。法治建设的核心要义是对私权利的 保障和对公权力的限制,然而,法治建设的基本历程 表现出权力与权利的激烈博弈,“总体态势是,权利 与权力明显地不平衡,公共权力过度扩张,因越位和 缺位而侵权,权利往往处在被侵犯的境地。中国政 治发展仍然处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过渡的艰难过 程中”[6]。可以说,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 成就,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得到普遍的加强,但我们 不得不说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仍然不够成熟和健 全,国家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仍然不尽如人意,我国仍 然没有为权利的普遍化发展创造出良好的社会条 件。从西方权利观念的发展来看,权利观念形成的 一般社会条件是强调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的适 度分离,但是我国当前正处于从传统政治形态向现 代政治形态转型的过程中,政治决策的民主化、科学 化程度还不高,政治程序的公开化、透明化还不足, 政治体系的规则化、制度化还不够。同时,在社会利 益分化、利益冲突加剧的社会转型阶段,公民的自主 程度在发展,但是公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还不 强,公民政治参与的能力还很不足,私人理性向公共 理性的培育还十分缓慢。可见,个人与国家、个人与 社会的适度分离的社会条件仍不成熟,权利本位的 基本法治格局还并未真正建立起来,中国大众的权 利意识仍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和培育。那么当公民普 遍的权利意识还不够成熟和发育的时候,儿童权利 观念的生长和发展就无法获得保障了。儿童权利观 念的萌发需要权利观念的推动,因而要培育出适宜 儿童权利观念生长和发展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培育 权利的观念,加快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治进程和步伐。

三、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观念自身的 理论困境与可能出路

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儿童权利的发展不仅存在

外部的发展困境,而且儿童权利观念自身的理论困 境也直接制约了儿童权利观念的发展,只有深刻认 识儿童权利话语的限度、儿童权利概念内在的矛盾 以及成视角的限度等问题,才能较好地寻求儿童权 利观念实现的有效内部发展路径。

1. 儿童权利话语的限度与突破

儿童权利的话语来源于权利的话语,儿童权利 的倡导者往往都是坚定的权利的信仰者,他们坚信 对于儿童的保护诉诸权利的话语可以真正地促进儿 童的利益和福祉。同样,在将权利话语引入到对儿 童利益的保护方面,儿童权利的信仰者也往往极为 强调儿童权利的绝对价值,而其他一些具有道德意 义的价值,诸如爱、友谊、忠诚、服从、依赖、同情、利 他主义等,由于被看作是对儿童权利的限制或是与 儿童权利相冲突的,从而遭到排斥。事实上,我们必 须要看到,尊重和保护儿童的权利并不是一件单纯 对儿童有益的事情,对儿童的保护诉诸权利的主张 实际上会带来极为复杂的冲突和矛盾。客观上儿童 被赋予权利之后,他们会开始抱怨自己所受的待遇, 会提出自己合法的主张和要求,会开始挑战权威和 习惯,随之而来的就是儿童权利在适用和实践过程 中产生各种各样的冲突。我们必须要认识到,对儿 童的利益进行法律上的建构,以期用法律的手段促 进儿童的利益是有限度的,同时也必然会产生一些 负面的效应和无法预知的后果。例如,父母的权威 可能会受到挑战,从而增加父母子女关系的紧张和 冲突以及离散家庭的亲密性,这将会严重破坏我国 “孝”文化中促进亲子关系亲密、互爱的核心本质。 鉴于儿童权利话语本身的限度问题,需要正视儿童 权利保护机制对于改善儿童境遇和促进儿童福祉的 有限性,并且需要对其产生的负面效果进行有效的 评估,在寻求权利话语的同时也不能放弃和排斥其 他具有道德价值和意义的话语来促进儿童的利益和 发展。

2. 儿童权利概念的内在冲突与协调

儿童权利的概念基本涵盖了保护和自治两种价 值面向:一方面由于儿童缺失理性的能力和成熟的 经验,他们需要受到成人社会的保护和照顾,即儿童 有受到保护的利益主张。另一方面由于儿童也是具 有独立人格的价值主体,他们有自我决定自身事务 和进行生活选择的要求和利益,即儿童有自治的利 益主张。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儿童权利体系安排和制 度设计的根本基础。然而,儿童保护和自治这两种 利益主张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张力,造成了儿童权

利制度设计的巨大困境以及儿童保护实践的无所适 从。不仅如此,由于不同文化传统中的儿童对于这 两种利益诉求的理解是相当不同的,从而也造成在 某种特定文化背景中如何有效平衡和协调这两种利 益诉求,如何配置这两种权利主张变得异常的复杂。 例如,一些心理学和人类学的研究表明,美国和中国 体现了不同的价值体系,美国社会信奉自立的价值, 强调自我表现,个性独立和自我满足;相反,中国社 会重视一种依赖关系,强调群体的团结、社会的等级 和个性的谦逊。基于此种文化差异的影响,中国的 儿童较比美国的儿童更多地表现出对依赖利益的诉 求,而较少表现出对自治利益的诉求,这种依赖诉求 主要的特点是重视社会的责任、道德的正确性和权 威的影响[7]。这些实证研究提示我们不同文化传 统中的儿童对于保护和自治两种利益的诉求及理解 程度是相当不同的,那么如何有效平衡这两种利益

诉求,寻求符合某种特定文化传统的权利配置和制 度设计的原则、规范和标准是相当重要的。在我国 孝道文化传统背景下,儿童权利的法律构建就应当 立基于中国的孝道文化传统,对于保护、养育和福利 的利益诉求应当给予更多的关注,而对于自治、自主 和公平的利益诉求要给予一定的抑制,否则会出现 权利滥用和泛化的现象,最终会危害到儿童的根本 利益。

3.成人视角的限度与转向

儿童权利的研究者往往忽视了 一个重要的问 题,即他们所主张的儿童权利其实并非儿童自己争 取来的权利,而是成人赋予给儿童的。那么我们便 会质问这样一些问题:儿童是否能够以一种理性和 有意义的方式来理解他们的权利?儿童到底在多大 程度上有能力概念化他们的权利?儿童什么时候能 够有意义地参与到一个法律体系中来保护他们自己 的权利?[8]我们对于儿童权利的研究和法律建构是 否能够被儿童内化到自己的实际生活中?这些问题 在根本上是在质疑一种研究视角,也即在质问,到底 我们的研究是应当站在儿童的视角,以儿童对自身 权利的理解程度和状况来达致我们对儿童权利的理 解,从而为儿童权利的内涵、规范、原则等寻找到恰 当和可行的配置方式,还是应当站在成人的视角,以 成人的理性判断来探讨儿童权利问题,然后将研究 成果通过宣传或是教育的方式传达给儿童,以帮助 他们理解自身所拥有的权利,从而引导他们实现和 行使自己的权利主张。这显然是两种不同的研究进 路,当然它们也是无法截然分开的,我们既需要依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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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的理性认识去达致对儿童权利问题的理解,又 不能撇开儿童自身对权利问题的理解来研究儿童权 利。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虽然很多学者在儿童权利 研究方面确实在有意识地避免将儿童作为成人的教 导对象来研究,但是却无意识地忽视了儿童自身对 儿童权利的理解问题。如果儿童无法理解成人为其 设定的权利的性质,甚至认为成人为其设定的权利 对于其自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那么再美妙的权利 设置和制度设计都将是华而不实、空洞多余的。只 有深刻认识到成人视角的限度,并寻求从儿童的视 角考察儿童权利,才有可能在我国孝道文化传统下 真正增进儿童的福祉,而非假以成人保护的名义削 减儿童权利保护的实际效果和儿童利益的实际获 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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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英,牟哲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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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1963 :173.

Abstract:The concept of children, s rights comes from the west; the traditional culture of our country does not give birth to the concept

of children’ s rights,because cultural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 of our country has formed the suppression on children, and fundamentally become the traditional obstacl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rights in our country. In order to make the concept of children ’ s rights get better recognition and development in the context of cultural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 one is the need to reform our cultural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 from the external development path; second, the concept of rights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From the internal de­velopment path, we need to deeply understand the limits of children,s discourse or rights, the internal contradictions of the concept of children,s rights and the limitation of adults,perspective, and seek the effective path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ldren,s rights.Key words : the concept of children, s rights ; cultural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

(责任编辑

刘家俊)

ZHANG Yang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henya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henyang, Liaonig, China, 110870)

The Obstacles and Ways of Realization of Children5 s Rights

in the Cultural Tradition of Filial Piety

一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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