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第一条 为加强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篮球项目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各参赛队伍的行为,确保省十一运会篮球项目的竞赛公平、健康、和谐、有序进行,根据《省十二运会青少组篮球项目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规定》要求,特制定省十二运会篮球项目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承诺书。
第二条 本承诺书由辽宁省篮球项目管理中心和参加省十二运会篮球项目的各参赛队签订。
第三条 各参赛队要充分认识举办省十二运会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树立正确的参赛观,努力抓好赛风赛纪和反兴奋剂工作,确保比赛的顺利进行。特明确各参赛队以下主要责任: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体育总局和辽宁省体育局的有关规定,遵纪守法、公平竞赛。
(二)加强所属运动队赛风赛纪教育,并签订赛风赛纪责任书,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积极营造良好的赛场氛围。
(三)严格遵守《反兴奋剂条例》和国家体育总局及辽宁省体育局关于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并与各参赛队签订反兴奋剂承诺书,坚决禁止使用兴奋剂。
(四)教育、管理、监督所属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竞赛规程、规则,自觉维护体育竞赛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遵守赛场纪律,服从裁判,文明参赛、文明观赛。
(五)在省十二运会篮球比赛中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出现兴奋剂违规行为; 2.向裁判员、组委会工作人员送钱、送物及收送比赛对手钱、物等;
3.违背体育道德进行虚假比赛; 4.在运动员资格问题上弄虚作假; 5.罢赛、拒绝领奖、无故弃权;
6.攻击裁判员、干扰裁判员执裁; 7.不服从判罚,故意拖延比赛时间; 8.不服从管理,扰乱赛场秩序; 9.打架斗殴或故意伤人; 10.故意损坏比赛器材;
11.向媒体散布不负责任的言论; 12.其它应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第三条各款具体责任规定,一旦发现参赛队、运动员、教练员、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经查实后,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第三条赛风赛纪有关责任规定,给予代表团工作人员通报批评,禁止参加省运会一切活动。
(二)违反第三条赛风赛纪有关责任规定,给予运动员取消参赛资格和成绩,或终身禁赛的处罚。
(三)违反第三条赛风赛纪有关责任规定,给予教练员取消临场指挥资格,或一至四年内不准参加省级竞赛的处罚。
(四)违反第三条赛风赛纪有关责任规定,给予该单位停止参加一至四年省级竞赛的处罚。
第五条 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照辽宁省体育局《关于下发辽宁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反兴奋剂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执行。
第六条 各参赛队不签订承诺书的,视为放弃省十二运会篮球项目的参赛资格。
第七条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签字后生效。辽宁省篮球运动管理中心、各参赛队各存一份。
运动队 辽宁省篮球运动管理中心 单位负责人签字:
代表签字(盖章):
主教练签字:
市体育局(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