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为加强质量管控意识,密切关注影响产品质量的各个环节,做到及时把控,特制定本规定。
信息范围:原材料进厂质量状况、配比执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状况(温度、产量)、生产产品质量。
具体规定: 1、原料煤质量信息
1)外购煤以入厂通知单形式进行传递,入厂通知单为唯一验收标准,发现不合格,生产厂每日10点以前将不合格矿点公示到进厂原料沟通群(邮箱内容正常报出),有异议仲裁结果为准,仲裁期限为两日之内,如混堆,则以留存大样为准,无异议,由采购按照合同规定进行。
2)互调煤以互调单为验收标准,出现不合格,公示到进厂原料沟通群(邮箱内容正常报出),如有异议按仲裁结果为准,按仲裁错误方执行考核。 2、配比方案
1)配比方案为入炉煤质量控制、成本控制的基准方案,方案必须充分考虑操作性,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优化成本。 2)杜绝任何形式的报表与实际用煤不匹配行为。 3)优化后的方案必须如实反映在报表上
4)配比方案原则上以单种煤为主,混煤比例不超过20% 5)报表以日成本报出结果为准 3、生产过程控制
由于工艺的调整直接影响产品质量,入炉煤指标与煤质的设定、成本的控制与生产控制紧密关联,所以生产过程如有以下行为必须书面报告:
1)大规模调整产量(出炉炉数、装煤高度) 2)重大工艺参数调整(标准温度)
报告内容必须涵盖起止时间,执行情况,在接到报告后质量、技术部门相应作出调整,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优化配比方案,并作出回复,否则承担不合格与过剩的相对应考核。
考核:
1、生产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原料不合格,每出现一次考核50元;
2、生产厂原因未按规定留存大样,造成无法实现仲裁的,每次考核100元;
3、如在生产厂出现工艺、产量调整,未报告,承担质量过剩和不合格的主体责任,承担相应考核;
4、生产厂在报告工艺和产量变化情况,配比制定部门未做出调整,承担相对应的考核;
5、配比制定部门下达方案必须合格,如存在异议,及时沟通,如要求强行执行,同一比例在实验室误差范围内出现不合格,由配比制定部门负责,其他情况由生产厂负责,承担相对应考核。
技质部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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