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 师 资 格 考 试
考 生 指 导 手 册
(2011版)
国
家
医
学
考
试
中
心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
前 言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我国于1999年开始实行医师资格考试、注册制度。
为帮助广大考生了解医师资格考试的基本内容和考试形式,指导考生报名和应考,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指导手册》,以解答考生在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希望广大考生认真阅读本《指导手册》,熟悉报考要求,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和考区、考点的工作。 预祝广大考生考试成功!
二O一一年三月
目 录
第一节 医师资格考试简介 ......................................... 1 一、考试性质 ................................................... 1 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 .......................................... 1 三、考试时间 ................................................... 2 四、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2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3 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 ........................... 6
中医类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 ............................. 8 第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 11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 12 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 ....................................... 13 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 13 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 14 五、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 15 第三节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题型示例 ...................... 17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 17 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 ....................................... 18 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 18 第四节 民族医医师资格考试题型简介 ............................... 19 一、蒙医医师(汉文、蒙文) ..................................... 19 二、藏医医师(汉文、藏文) ..................................... 22 三、维医医师(汉文、维文) ..................................... 26 四、傣医医师 .................................................. 29 五、中医(朝医)专业医师 ....................................... 30 六、中医(壮医)专业医师 ....................................... 31
第五节 报名.................................................... 32 一、报名资格 .................................................. 32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32 三、报名程序 .................................................. 32 四、准考证的使用 .............................................. 33 五、网上报名须知 .............................................. 33 六、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 34 七、报名流程 .................................................. 34 第六节 考场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 ................................. 35 一、考场规则 .................................................. 35 二、答题卡填涂指导............................................. 36 第七节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的公布 ...................... 37 一、考试分数 .................................................. 37 二、考试分数的公布............................................. 37 三、成绩单 .................................................... 37 附录一:医师法及相关考试规定 ..................................... 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38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 42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 46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 ............................ 49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 52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53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 附录二:《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 58
第一节 医师资格考试简介
一、考试性质
医师资格考试的性质是行业准入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从事医师工作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又称医师执业考试、医师执照考试)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医师资格认可形式,也是有关医师的法律和医师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有数百年,美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已经90余年,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开始实行,我国的、地区也已实行多年。
我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曾于五十年代初发布过医师、中医师、牙医师、药师考试办法,但由于当时特定的时代背景和多种因素,这一办法发布后很快就被废止。自1985年起,卫生部开始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历经了十几年的调查研究和论证,《医师法》草案于1995年由提请全国审议。此后又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和反复修改,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医师法》,最终以法律形式确定了我国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执业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工作或开业所必需的,由国家认可和授予的个人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资质证明。执业资格考试是国家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的前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必然选择。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大背景下最终确立的,是在与国内外加强交流合作的过程中不断成熟的。
二、考试方式与分级分类
医师资格考试分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两部分。实践技能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统一命题,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并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国家一级的具体考试业务工作。
考试分为两级四类,即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每级分为临床、中医、口腔、公共卫生四类。中医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其中,民族医又含蒙医、藏医、维医、傣医、朝医、壮医。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关于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时间的公告》,自2011年开始,朝医和傣医考试逢单数年进行。
根据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部署,2011年将在全国扩大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试点。考试报名、资格审核及考试时间等按照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规定进行。
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批准,自2010年开始,现役军人(包括、现役人员及所属的边防、消防和警卫现役人员,不包括军事单位聘用的地方人员)报考医师资格的,无论报考临床、中医、口腔还是公共卫生类别,除参加所报考类别的正常考试内容外,医学综合笔试还须增考军事医学内容。军事医学考试内容单独增设一个单元, 执业助理医师增考军事医学考试内容题量为40道,总分为10分;执业医师增考题量为80道,总分为20分。考试大纲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另行公布。复习指导用书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指定。
截至目前,我国医师资格考试共有38种类别,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详见表1.
表1. 医师资格考试报考类别全称及代码
- 1 -
执业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医师 口腔执业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 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医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医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医师 代码 110 120 130 140 141 142 150 160 170 180 190 340 341 342 360 370 380 390 执业助理医师报考类别全称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具有规定学历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医具有规定学历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医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朝医)专业执业助理师承和确有专长中医(壮医)专业执业助理师承和确有专长蒙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藏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维医执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傣医执业助理医师 代码 210 215 220 230 240 245 241 242 250 260 270 280 290 440 441 442 460 470 480 490 三、考试时间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时间为7月1日至15日,医学综合笔试于9月17至18日举行。医学综合笔试执业医师考试时间为2天,分4个单元;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为1天,分2个单元,每单元均为两个半小时。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与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时间相同。考生加试军事医学内容时间:执业助理医师为9月17日17:00-17:30,时间为半小时;执业医师加考时间为9月18日17:00-18:00,时间为1小时。(详见表2)。
表2. 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日程表 时间 级别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乡镇)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9月17日(星期六) 9:00-11:30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第一单元 14:00-16:30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第二单元 17:00-17:30 ———— ———— ———— ———— 军事医学 9月18日(星期日) 9:00-11:30 第三单元 ———— ———— 第三单元 ———— 14:00-16:30 第四单元 ———— ———— 第四单元 ———— 17:00-18:00 ———— ———— ———— 军事医学 ———— 四、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 2 -
西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测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临床、口腔、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3、4、5。
表3. 临床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类别 基础 科目 专业 科目 公共 科目 比例 13% 75% 12% 临床执业医师 科目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 内科学(含传染病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比例 10% 80% 10% 临床执业助理医师 科目 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 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 卫生法规、预防医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表4. 口腔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类别 基础 科目 专业 科目 公共 科目 比例 18% 口腔执业医师 科目 生物化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比例 15% 口腔执业助理医师 科目 生物化学、药理学 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生理学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预防医学 75% 7% 口腔内科学、口腔颌面外科学、口腔修复学、预防口腔医学 75% 临床医学基础1(内科学、外科学) 卫生法规、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 10% 预防医学
表5.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科目 类别 基础 综合 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比例 20% 科目 生物化学、生理学、医学微生物学、医学免疫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症状与体征、疾病(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临床 综合 消化系统、泌尿、男性生殖系统、女性生殖15% 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卫生毒理学、环境专业 综合 65% 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业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学校/青少年卫生学、社会医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中医类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内容、考试形式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颁布的《医师资
- 3 -
公共卫生执业助理医师 比例 20% 科目 生物化学、生理学、药理学、医学心理学、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疾病(呼吸系统、心血管系统、消化系统、女性生殖10% 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精神、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儿科、传染病、性传播疾病、其他) 流行病学、卫生统计学、环境卫生学、劳动卫生与职70% 业病、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妇女保健学、儿童保健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医学
格考试大纲(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为依据。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考试方案及内容见表6、7、8。
表6. 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类别 考试 对象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考试科目 中医(民族医)基础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临床医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西医及综合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科目数 14 13 中医 执业 医师 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伤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伤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儿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儿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维医外科学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24 藏医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23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12 蒙医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11 民族医执业医师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 14 维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 12 傣医执业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法规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8 7 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法规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17 朝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壮医 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16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医师 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 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法规 中医内科学、针炙学 17 - 4 -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医师 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16
表7. 中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类别 考试 对象 具有规定学历执考试科目 基础医学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 临床医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中医内科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针灸学 西医及综合 内科学、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医学伦理学、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科目数 14 13 中医执业助理医师 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藏医概论学、藏医人体学、藏医病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藏医三大基因学、藏医内科学、藏医热病学、藏医疫病学、藏医五官科学、藏医儿科学、藏医妇科学、藏医外科学、藏医解毒学、《四部医典》后续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蒙医内科学、蒙医温病学、蒙医妇科学、蒙医传统疗术学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外科学 维医治疗技术、维医内科学、维医妇科学、维医皮肤病学、维医骨伤病学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傣医临床医学(含内科、妇科、儿科、外科、伤科、皮肤科疾病)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11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24 藏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风医德 藏医概论学、藏医人体学、藏医病机学、藏医保健学、藏药学、藏药方剂学、藏药清利方剂、藏医外治学、藏医诊断学、藏医治疗学、医风医德 具有规定学历执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蒙医基础理论、蒙医诊断学、蒙药学、蒙医方剂学 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药炮制学、维医成药学 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24 蒙医民族医执业助理医师11 13 维医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具有规定学历执维医基础理论、维医诊断学、维医生药学、维医成药学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傣医基础理论、傣医诊断学、傣药学、傣医方剂学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具有规定学历执业助理医师 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朝医基础理论、朝医诊断学、朝药学、朝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诊断学基础、卫生法规、传 12 傣医业助理医师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8 8 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染病学 针灸学 朝医内科学、朝医外科学、朝医妇诊断学基础、卫生法规、传17 朝医科学、朝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染病学 针灸学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17 医壮具有规定学历执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17 - 5 -
业助理医师 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药学、中医诊断学、中医方剂学 师承和确有专长执业助理医师 壮医基础理论、壮医诊断学、壮药学、壮医方剂学、中医基础理论、中医诊断学、中药学、中医方剂学 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炙学 壮医内科学、壮医外(伤、皮)科学、壮医妇科学、壮医儿科学、中医内科学、针灸学 诊断学基础、传染病学、卫生法规 17 生法规
表8. 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方案及内容 考 试 科 目 类别 考试对象 基础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临 床 医 学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其他 科目数 14 执业医师 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传染病学、药理学、诊断学基础 中医基础理论(含中医经典著作内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中西医结合内科学、中西医结合外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中西医结合 执业助理医师 容)、中医诊断学、中药学、方剂学、科学、中西医结合妇科学、中西医诊断学基础、药理学、传染病学 结合儿科学、针灸学 医学伦理学、卫生法规 14 五、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及内容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的具体组织形式和内容分别以《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和《医师资格考试大纲》为依据。实践技能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助理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基本技能的考试。
实践技能考试采用三站式考试的方式。考区、考点按照《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实施方案》的要求设立实践技能考试基地,考生在实践技能考试基地依次通过“三站”接受实践技能的测试。每位考生必须在同一考试基地内完成全部考站的测试。
考生持“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准考证”应考,并根据准考证上所注携带必需物品(如本人有效身份证、工作服、口罩、帽子以及口腔类所需的离体牙等)和着装要求(公共卫生类的考生请勿穿裙装和高跟鞋参加考试)。考试基地设候考厅,考生在候考厅等待考试,等待考试过程中不得外出,不得使用任何通讯工具。考试基地设考试引导员,负责引导考生进入每个考站。
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合格。 (一)西医类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1、临床类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 (2)考试方法:纸笔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体格检查和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体格检查采用考生互相操作或考生在被检查者身体上进行操作;基本操作考试方法采用在医学教学模拟人或医用模块等设备上进行操作,考官在操作后提出相关问题。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心肺听诊、影像(X线、CT)诊断、心电图诊断和医德医风。 (2)考试方式: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题目要求进行作答。
- 6 -
2、口腔类别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无菌操作、一般检查、职业素质以及特殊检查。 (2)考试方法:现场操作并如实填写口腔检查表。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口腔基本操作技能和临床基本急救技术。
(2)考试方法:口腔基本操作技能考试方法由考生在口腔专用模型、自带的离体磨牙上现场操作,或主考官指定2名考生互相操作。基本急救技术考试方法由考生对模拟人操作或2名考生互相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病史采集、病例分析、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的判读(牙髓测验、X 线检查、实验室检验)。
(2)考试方法:病史采集和病例分析考试方法采用计算机阅题,口述作答。医德医风和辅助检查结果判读的考试方法采用多媒体考试,考生在计算机上根据试题要求进行作答。
3、公共卫生类 第一考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调查、分析与处置能力。
(2)考试方法:考生应试1个公共卫生案例分析,口试回答问题;考生需完成2项样品采集操作,采用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
第二考站:
(1)考试内容: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在模拟人上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3项临床基本操作。
第三考站:
(1)考试内容: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
(2)考试方法:采用考生随机抽取试题,现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试,考生需完成1项个人防护、1项现场检测和1项卫生处理操作。
4、西医类各站分数与考试时间:
临床类别 考 站 第一站 病例分析 第二站 体格检查 基本操作技能 心肺听诊 第三站 影像(X线、CT) 试题1 试题2 试题1 - 7 -
考试项目 病史采集 15 分 值 (分) 37 22 20 20 4 4 2 23 40 考试时间 (分钟) 11 26 15 13 11 24 15
试题2 试题3 试题1 心电图 合 计 医德医风
口腔类别 考站 无菌操作 一般检查 第一站 职业素质 特殊检查 口腔基本操作技能 第二站 基本急救技术 病史采集 病例分析 医德医风 第三站 牙髓测验 辅助检查结果判读 实验室检验 合 计 X线检查 项目 试题2 2 2 3 4 2 100 65 项目 数量 2 3 1 1 3 2 1 1 1 2 1 1 分值 (分) 4 13 24 3 4 33 45 12 5 23 18 2 2 2 2 100 8 考试时间 (分钟) 19 30 37 7 17 7 80
公共卫生类别 考站 考试项目 公共卫生案例分析 样品采集技能 第二站 临床基本操作技能 题目1 题目2 题目3 - 8 -
考试时间 (分钟) 10 8 7 20 分值 (分) 20 10 10 25 公共卫生调查、分第一站 析与处置能力 题目1 题目2
第三站 公共卫生现场处置能力 个人防护 现场检测技能 卫生处理 10 5 10 70 10 10 15 100 合 计
(二)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内容与方式 1、考试内容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提供一个病例资料,要求考生依据所提供的中医四诊等临床资料,进行中医辨证分析(病因、病机、病位、病性等),类证鉴别(仅限中医执业考生),完成中医诊断、治法、方剂名称、具体的药物处方(药物,剂量、煎服法等),针对病情,提出中医预防、调护方面的措施与注意事项;中西医结合考生还要完成西医诊断依据、西医疾病诊断、鉴别诊断及西医诊疗计划等测试内容。
辨证论治考试评分项目的设置,根据每年命题情况合理调整。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 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2) 西医内科体格检查(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 西医临床技术操作(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1)中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中医问诊技术有关问题 测试其他中医临床问题 (2)西医临床问题答辩
测试西医临床问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3)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不测试此项目) 2、考试方式
考生在指定考试地点分别随机抽取题号后完成各站考试。 第一站考试:辨证论治
在统一的答题卡上完成书面辨证论治。 第二站考试:基本操作 (1)中医临床技术操作
针灸穴位体表定位: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针灸、拔罐、推拿等临床技术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中医望、闻、切诊技术的操作:叙述或现场实际操作。 (2)西医内科体格检查:由同性别考生相互操作; (3)西医基本操作:叙述并现场实际操作。 第三站考试:临床答辩
依据考生随机抽取的试题,现场问答所测试的问题。 中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西医临床问题答辩:现场口试
- 9 -
辅助检查结果临床判读:现场口试 3、考试题量
辨证论治:1道试题
基本操作:4道试题(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3道试题) 临床答辩:4道试题 4、考试分数 总计100分。其中: 第一站考试:40分
第二站考试:30分(中西医结合人员25分) 第三站考试:30分(中西医结合人员35分) 5、考试时间
总计90分钟。其中: 第一站考试:60分钟 第二站考试:15分钟 第三站考试:15分钟 6、合格标准
每考生必须完成1~3站考试;
考试总分为100分,达到60分为考试合格。 附: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实践技能各站考试项目设置与有关内容一览表
具有规定学历人员 站 次 (中医执业、助理) 考试 内容 一 辨证 论治 中医 操作 考试 分数 40 考试 方法 笔试 考试 时间 60 分钟 考试 内容 辨证 论治 中医 操作 实际 中医 二 操作 10 操作 15 分钟 体格 检查 西医 操作 三 中医问诊答辩 5 考生 互查 实际 操作 现场 口试 15 分钟 中医 操作 中医 操作 体格 检查 西医 操作 中医问诊答辩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中医执业、助理) 考试分数 40 考试 方法 笔试 考试 时间 60 分钟 考试 内容 辨证 论治 中医 操作 体格 实际 操作 15 分钟 检查 中西医结合人员 (执业、助理) 考试 分数 40 考试 方法 笔试 实际 操作 考试 时间 60 分钟 10 10 10 10 5 考生 互查 5 15 分钟 10 体格 检查 西医 操作 // 5 // 现场口试 15 分钟 5 实际 操作 现场 口试 15 分钟 8 8 中医问诊答辩 10 - 10 -
中医 中医 答辩 8 答辩 中医 答辩 双重诊断答辩 西医答辩或临床判读 6 8 中医 答辩 西医答辩或临床判读 // 8 中医 答辩 10 8 6 西医 答辩 临床 判读 8 7
第二节 西医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示例
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图表、照片或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 A2、 A3、 A4、 B1五种题型。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约为600题,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总题量为300题。现将各种题型简要介绍如下:
- 11 -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1.细胞坏死的主要形态标志是 A 线粒体肿胀 *B 核碎裂 C 胞质嗜酸性增强 D 胞质脂滴增加 E 自噬泡增多 2.癌与肉瘤的主要不同点在于 A 病人年龄 B 肿瘤质地 *C 组织来源 D 转移途径 E 染色特征 3.下列关于RNA的论述错误的是 A 主要有mRNA,t RNA,r RNA等种类 B 原核生物没有hnRNA 和snRNA C tRNA是最小的一种RNA *D 胞质中只有一种RNA,即mRNA E 组成核糖体的主要是r RNA
4.胃溃疡的好发部位 A 胃窦部大弯侧 B 胃体部小弯侧 *C 胃角部小弯侧 D 贲门食道联合部 E 胃底部大弯侧
5.需要紧急手术的肠梗阻是 A 麻痹性肠梗阻 B 粘连性肠梗阻 C 虫团引起的肠梗阻 *D 肠扭转 E 肿瘤引起的肠梗阻
6.诊断精神症的特征性症状之一是
A 原发性妄想 B 被害妄想 C 嫉妒妄想 *D 夸大妄想 E 钟情妄想
7.治疗伴有呼吸系统疾病的心绞痛患者,应选择的药物是 A 心得安 B 普萘洛尔 *C 阿替洛尔 D 酚妥拉明 E 阿托品 8.治疗重度妊高征孕妇,首选药物应是 A 降压药 *B 解痉药 C 强镇静药 D 利尿剂 E 扩容剂 9.传染病流行的基本条件是 A 患者、潜在性患者、健康者 B 患者、家庭、社会 *C 传染源、传播途径、易感人群 D 感受性、传播途径、病原体 E 理化因素、生物学因素、社会因素
10.牙借助纤维膜附着于口腔的称为 *A 端生牙 B 侧生牙 C 槽生牙 D 同型牙 E 多牙列
11.青少年牙周炎患者全身用药,效果最佳的抗生素是 A 甲硝唑 B 红霉素 *C 二甲胺四环素 D 青霉素
E 先锋霉素Ⅳ
12.口腔内手术区消毒用碘酊浓度为 A、2% B、1.5% *C、1%
12
D、0.5% E、0.1%
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题说明 以下提供若干组试题,每组试题共用在试题前列出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与问题关系最密切的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某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13—17题共用备选答案) A 缓冲作用发生最快 B 缓冲能力较强 C 缓冲能力最强 D 缓冲能力最持久 E 缓冲能力最弱
13.在调节酸碱失衡中血浆的缓冲系统(A) 14.在调节酸碱失衡中肺的调节作用(C) 15.在调节酸碱失衡中细胞的缓冲调节作用(B)
16.在调节酸碱失衡中肾脏的缓冲调节作用(D)
17.在调节酸碱失衡中骨骼的缓冲调节作用(E)
(18—19题共用备选答案) A 血源性 B 腺源性 C 损伤性 D 牙源性 E 医源性
18.新生儿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A) 19.化脓性颌骨骨髓炎感染来源多为(D)
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题说明 每一道试题是以一个小案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20.35岁女性,3周前感冒伴咽痛,2周前已痊愈。近5天颈前疼痛明显,有低热来门诊。查体:37.8℃,皮肤无汗,甲状腺Ⅱ0大,右叶硬,明显触痛拒按,WBC7.8×109/L。临床诊断最可能是
A 甲状腺右叶囊肿出血 B 甲状腺癌伴出血
C 慢性淋巴性甲状腺炎 D 急性化脓性甲状腺炎 *E 亚急性甲状腺炎
21.30岁女性,妊娠8个月余。近月来发现右腹股沟部拇指大小肿块,无痛,平卧时明显缩小。检查:右腹股沟管浅环不扩大,压迫深环肿块仍突出。诊断为
A 肿大淋巴结 B 脂肪瘤
C 腹股沟直疝
13
*D 股疝
E 腹股沟斜疝
22.28岁女性,月经过多且持续天数达8天。实验室检查结果:血红蛋白84g/L,红细胞平均血红蛋白浓度280g/L,红细胞平均体积76fl,最可能的诊断是
*A 缺铁性贫血 B 巨幼细胞贫血 C 铁粒幼细胞贫血 D 再生障碍性贫血 E 镰状细胞贫血
23.3个月男婴,因生后顽固性便秘伴明显腹胀,常需灌肠通便后,腹胀方可缓解。经钡剂灌肠证实为先天性巨结肠。该病在婴儿期最严重的并发症为
A 肠梗阻 B 肠穿孔 C 腹膜炎
*D 小肠结肠炎 E 营养不良
24.30岁男性,左下后牙疼痛,伴左颌下区肿痛1周,经切开引流,有黄色粘稠脓液流出,其感染菌最可能是
A 链球菌 B 结核杆菌
*C 金黄色葡萄球菌
D 绿脓杆菌 E 混合细菌感染
25.某医师检查大班儿童200人,蛔虫感染28人;中班100人,蛔虫感染25人;小班50人,蛔虫感染20人,该幼儿园平均感染率为
A 14.00% B 25.00% C 40.00% D 26.33% *E 20.86%
四、A3型题(病例组型最佳选择题)
答题说明 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26—28题共用题干)
女性,25岁。已婚。停经75日,阴道中等量流血4日伴发热。昨日阴道排出一块肉样组织,今晨突然大量阴道流血。查体:T 38.2℃,P 116次/分,BP 80/60mmHg。子宫如近妊娠2个月大,有压痛,宫口可通过一指,阴道分泌物明显臭味。血
9
WBC 20.5×10/L,Hb 68g/L。
26.本例应诊断为感染合并 A 先兆流产 B 难免流产 *C 不全流产 D 稽留流产 E 完全流产
27.除抗休克外,还需进行的紧急处理是 A 注射止血剂 B 注射宫缩剂
C 静脉注射抗生素
*D 钳夹出宫腔内妊娠物 E 立即进行彻底清宫
28.本病例发生自然流产最可能的原因是
A 孕妇甲状腺功能低下 B 孕妇接触放射性物质 C 孕妇细胞免疫功能失调
14
D 母子血型不合 *E 遗传基因缺陷
(29—31题共用题干) 35岁男性,因饱餐和饮酒后6小时出现中上腹疼痛,放射至两侧腰部,伴有呕吐2次,为胃内容物,自觉口干,出冷汗。体格检查:体温38℃,四肢厥冷,脉搏116次/分,血压10/6 kPa,腹膨胀,全腹弥漫性压痛、反跳痛和肌紧张,肝浊音界存在,移动性浊音阳性,肠鸣音消失。
29.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不应考虑的诊断是 A 穿孔性阑尾炎
B 胃十二指肠溃疡穿孔 C 绞窄性肠梗阻 D 急性胰腺炎 *E 急性盆腔炎 30.患者经检查诊断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如行腹腔穿刺,可能抽出液体的颜色是
A 无色清亮液体 *B 棕褐色液体 C 胆汁样液体 D 脓性液体 E 血性液体
31.治疗方针应是
A 胃肠减压,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B 中药与针刺 C 补液抗炎 *D 紧急手术
E 纠正休克后手术
(32—34题共用题干) 15岁男性,右颌下区肿胀3个月,与进食无关。口腔颌面部检查:右口底无肿胀,未扪及结节。粘膜色泽正常,颌下腺导管口无红肿。右侧颌下区可扪及3cm×3cm肿块,质地柔软,无压痛。
32.此时对诊断帮助最小的检查是 A CT
*B 颌下腺造影 C B超 D 磁共振 E 肿物穿刺
33.穿刺抽出粘稠的蛋清样液体,该患者的诊断是
A 颌下腺囊肿 B 囊性淋巴管瘤
C 潜炎型舌下腺囊肿 *D 口底皮样囊肿 E 甲状舌管囊肿
34.对该例患者的治疗应采取 A 完整摘除囊肿
B 摘除颌下腺及囊肿 C 摘除囊肿及部分舌骨 D 摘除颌下腺 *E 摘除舌下腺
(35—37题共用题干)
某地调查11例克山病患者和13例健康人血磷值(mmol/L)结果如下:
n1=11 x11.5210 S1=0.4218
n2=13 x21.0850
S2=0.4220
35.欲进行两组血磷值平均水平比较,应进行 2 A 四格表资料检验 *B 成组设计t检验 C 成组设计u检验 D 配对设计t检验 2 E 配对设计检验
36.其检验假设H0为 A 12 *B 12 C x1x2
0 D d
2 E 1
37.经假设检验得P<0.001,可认为 *A 两组平均水平相差非常显著 B 两组平均水平无差别
C 两总体平均水平差别有统计学意义 D 两样本来自同一总体 E 两组平均水平不能比较
五、A4型题(病例串型最佳选择题)
答题说明 以下提供若干个案例,每个案例下设若干道试题。请根据案例所提供的信息,在每一道试题下面的A、B、C、D、E五个备选答案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有的试题中提供了与病例相关的辅助或假定信息,要根据该题提供的信息来回答问题,这些信息不一定与病例中的具体病人有关。
(38—44题共用题干)
5岁男孩。反复发生肺炎,每年2—3次。平时乏力,活动后气促。胸骨左缘第2肋间可闻及连续
15
性机器样杂音,伴震颤,经超声心动图证实为先天性心脏病,动脉导管未闭。
38.此患儿系动脉导管未闭,其血液动力学的改变最主要为
*A 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左心室舒张期负荷加重 B 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右心室收缩期负荷加重 C 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左心室收缩期负荷加重 D 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右心室舒张期负荷加重 E 肺循环血流量增加,左心室、左心房和主动脉血流量减少
39.该患儿的早期心电图检查,主要表现为 *A 左心室增大 B 左心房增大
C 左心房、左心室增大 D 右心房增大 E 右心室增大
40.当此病历出现显著的肺动脉高压时,其临床上可出现
A 头面部青紫 B 上半身青紫 C 全身性青紫 D 末梢性青紫 *E 下半身青紫
41.该病历可出现周围血管体征,下列不是其体征的是
A 毛细血管搏动 B 水冲脉
C 股动脉击声 *D 奇脉
E 脉压明显增宽
42.假设当此病例的动脉导管未闭的分流量较大,但不伴有肺动脉高压时,X线除显示肺部充血,肺动脉段突出外,主要显示
A 右心室增大
B 右心房、右心室增大 C 左心房增大 D 左心室增大 *E 脉压显著增宽 43.假设此病历的动脉导管未闭的分流量较大,且已伴有肺动脉高压时,下列正确的是
*A 左心房、左心室和右心室肥大 B 左心房、左心室、右心房肥大 C 右心房、右心室、左心室肥大 D 左心房、左心室肥大
16
E 左、右心房和左、右心室肥大
44.假设此病例系大型动脉导管未闭,临床已出现下半身紫绀和杵状指。听诊时可能不存在的是
*A 胸骨左缘第2肋间闻有粗糙响亮的连续性机器样杂音
B 肺动脉瓣区第2音增强 C 闻及股动脉击音
D 心尖区可闻及舒张中期隆隆样杂音 E 胸骨左缘第2肋间闻及全收缩期杂音
(45—47题共用题干) 37岁女性,已婚,因性交后出血1年余来就诊。妇科检查:宫颈轻度糜烂,宫颈时钟位2:00——3:00处有小菜花状突起,接触性出血。子宫正常大小,能活动,两侧附件软。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为巴氏Ⅲ级。
45.此时最合适的辅助检查是
A 治疗炎症后随访宫颈刮片细胞学检查 B 宫颈碘试验 C 阴道镜检查 *D 宫颈活检
E 宫颈管刮片送细胞学检查
46.若证实为早期浸润癌,首选的治疗方法是 A 宫颈锥切术 B 子宫全切术
*C 扩大子宫全切术 D 子宫根治术
E 子宫根治术及盆腔淋巴结清除术
(47—49题共用题干)
18岁女性,2年来觉下前牙咬东西无力,近时期牙齿感觉松动。检查下前牙松动Ⅰ度。牙龈红肿,有牙石,其它牙龈微肿。
47.采集病史重点了解 A 有无外伤史 *B 家族史 C 不良习惯
D 口腔卫生习惯 E 有无服药史
48.重点检查项目是 A 牙髓活力 *B X线片 C 松动度
D 外周血象
E 牙周附着丧失水平
49.根据上述检查初步印象为牙周炎,有助于进一步确定诊断的检查是
A 全身头颅X
*B 龈下菌斑细菌学检查 C 局部组织病理检查 D 药物过敏试验 E 内分泌检查
第三节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示例
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全部采用选择题形式。各类选择题均由题干和选项两部分组成。题干是试题的主体,可由一段短语、问句或不完全的陈述句组成,也可由一段病例或图表、照片及其它临床资料来表示;选项由可供选择的词组或短句组成,也称备选答案。
考试采用A型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一、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一道试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字母涂黑,以示正确答案。
1.下列各项,不属外科疾病发病机理的是 A.邪正盛衰 B.气血凝滞 C.经络阻塞 D.湿热内蕴 E.脏腑失和
2.治疗经行发热肝肾阴虚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A.补中益气汤 B.一贯煎
C.蒿芩地丹四物汤 D.滋水清肝饮 E.健固汤
3.小儿肺炎喘嗽痰热闭肺证的治法是 A.清热涤痰,开肺定喘 B.清热解毒,泻肺开闭 C.清热化痰,宣肺止咳
D.清肺化痰,止咳平喘 E.辛凉宣肺,清热化痰 4.位于腕横纹尺侧端,尺侧腕屈肌腱的桡侧凹陷处的穴位是 A.阳溪 B.神门 C.太渊 D.大陵 E.后溪 5.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气不摄血证的中医治法是
A.清热解毒,凉血止血 B.滋阴降火,宁络止血 C.理气化瘀,活血止血 D.益气摄血,健脾养血 E.疏风散邪,清热解毒
17
二、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2道以上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答题时如果这道题只与A有关,则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A涂黑;如果这道题只与答案B有关,则将答题卡相应位置上的B涂黑;以此类推.每个答案可以选择一次或一次以上,也可以一次也不选择。
A.加味逍遥散 B.调营敛肝饮 C.木香顺气散 D.柴胡疏肝散 E.失笑散合丹参饮
1.治疗胃痛瘀血停胃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2.治疗胃痛肝气犯胃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A.龙胆泻肝汤 B.天麻钩藤饮 C.镇肝熄风汤
D.半夏白术天麻汤 E.地黄饮子
3.治疗高血压肝阳上亢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4.治疗高血压痰湿内盛证,应首选的方剂是
三、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一道试题是以一个病例出现的,其下面都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涂黑,以示正确答案。
1.患者心烦不寐,入睡困难,心悸多梦,伴头晕耳鸣,腰膝酸软,五心烦热,咽干少津,舌红少苔,脉细数。其证候是 A.肾阴虚证 B.心阴虚证 C.肝血虚证 D.心肾不交证 E.肺肾阴虚证
2.患者头面部皮肤焮红灼热,肿胀疼痛,眼胞肿胀难睁,伴头痛,舌质红,苔薄黄,脉浮数。其诊断是
A.无头疽 B.丹毒 C.有头疽
D.颜面部疔疮 E.发颐
3.患者月经周期延迟、量少、色淡红、质薄,渐至经闭不行,神疲肢倦,头晕眼花,心悸气短,面色萎黄,舌淡苔薄,脉细弱。其治法是 A.益气养血调经
18
B.养阴清热调经
C.补肾益气,调理冲任 D.补气摄血,固冲调经 E.补肾益精,养血调经 4.患儿精神萎靡,嗜睡露睛,面色萎黄,不欲饮食,大便稀溏,色带青绿,四肢不温,抽搐无力,时作时止,舌淡苔白,脉沉弱。其诊断是 A.急惊风 B.癫痫 C.慢惊风 D.泄泻 E.疳证
5.患者胃脘部疼痛,得温痛减,遇寒痛剧,痛处拒按,口不渴,喜热饮,舌苔薄白,脉弦紧。治疗应首选的腧穴是
A.足三里、内关、中脘、胃俞 B.足三里、内关、中脘、下脘 C.足三里、内关、太冲、厉兑 D.足三里、内关、脾俞、胃俞 E.足三里、中脘、梁门、内庭
第四节 民族医医师资格医学综合笔试题型简介
一、蒙医医师(汉文、蒙文)
蒙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心脏归类于“五行”之 A.木 B.火 C.土 D.金 E.水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土木香 B.扁蕾 C.诃子 D.小茴香 E.文冠木
以上药中,在白色汤方中入味的是 以上药中,在黄色汤方中入味的是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历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患者,女,35岁。喜怒哀乐等情态活动异常,有幻视幻听现象,自己不承认有病,诊断可考虑为 A.“赫依”性癫狂 B.“希日”性癫狂 C.“巴达干”性癫狂 D.聚合性癫狂 E.癔病
19
20
21
二、藏医医师(汉文、藏文)
藏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下列各致病因素中不属于龙病病因的是: A. 悲伤过度,心思劳累 B. 偏食咸、酸性饮食 C. 服用寒、涩性药物过多 D. 较多量的失血、呕吐及腹泻 E. 长时间的饥饿和睡眠不足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 B. C. D.
龙病 赤龙病 培赤病 培根病
E. 培龙病
1、 由于精神刺激所引起,主要症状有情绪激动,心慌意乱,睡眠不良,耳鸣,哈欠发抖,全身游走性疼痛;脉象:虚浮,间断;尿征:色青,悬浮硕大泡沫;舌质鲜红、干燥,舌面粗裂等症的疾病是 2、 因饮牛奶,食生肉引起的消化不良,食欲不振,胃腹部胀痛,打嗝,身心疲劳,体温下降,餐后不适
感加重;脉象浮沉,率慢;尿征色白,气味轻;舌质暗褐,湿润,舌面光滑,苔厚白等症状的疾病是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历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患者,52岁。头痛伴四肢及关节酸痛一天,因畏寒好晒太阳和烤火,夜梦紊乱,体温不稳但亥时偏高;尿征:棕红色,浊;脉象:细浮,率快;舌质淡白,舌面出现红色细疹。此症患者的初步诊疗原则为: A. 散热消火 B. 以营养饮食滋补充虚 C. D. E.
22
引导其转化为熟热疾 拔除浸体之热 干竭郁浊之黄水
23
24
25
三、维医医师(汉文、维文)
维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治疗癌症的主要药物是 A.伊持热批力 开壁尔 B.库尔司 塔巴西尔(片) C.玫瑰糖浆
D.麦居尼 爱飞(糖浆) E.祖发 歇尔白特(汤)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关节痛(炎) B.胆囊症(炎) C.良性肿瘤
D.高血压 E.强直症
1.异常Sawda Hilit 长期处在战胜而引起的疾病是 2.Baliham Hilit 长期处在浓缩状态而引起的疾病是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历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口干,苦味,易渴,睡眠少,脾气大,尿偏黄,爱冷环境,喜欢冷饮和吃水果,脉细而快的人气质是 A.湿寒型 B.湿热型 C.干寒型 D.干热型 E.混合型
26
27
28
四、傣医医师
傣医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属傣医第一部医学理论专著的是( ) A.《档哈雅》 B.《嘎比迪沙迪巴尼》 C.《嘎牙山哈雅》 D.《巴力旺》 E.《麻哈娃》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热泻汤 B.嘿别泻痢汤 C.麻喝止痢汤 D.宋拜久泻方
E.寒泻汤
1.腹痛阵阵,拒按,腹泻,里急后重,红多白少,其方剂是 ( ) 2.腹痛拘急,腹泻,里急后重,便下粘液脓血,白多红少,其方剂是 ( )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历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患者玉某,女,35岁,全身皮肤发黄,色鲜明如桔子色,尿如茶色,大便粘滞,周身困乏无力,心翻呕吐,厌食油腻,苔黄厚腻,脉行快。其诊断是( ) A.案答勒皇(热性黄疸病) B.案答勒嘎(寒性黄疸病) C.案答朗(黑疸病-肝癌、肝硬化) D.雅案答蒿(白疸病-乙型肝炎) E.勒拢软(贫血)
29
五、中医(朝医)专业医师
中医(朝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四象医学的创始人是 A.杏坡 B.全良洙 C.李济马 D.张凤永 E.李常和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A.肝小肺大 B.肝大肺小 C.肺大心小 D.脾大肾小 E.肺小肾大
1.太阴人的脏局特性是 2.少阳人的脏局特性是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历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少阴人胸胁满痛,腹胀,嗳气,纳呆,精神抑郁,善太息,首选的方剂是 A.清心莲子汤 B.十二味宽中汤 C.清肺泻肝汤 D.凉隔散火汤 E.调胃续命汤
30
六、中医(壮医)专业医师
中医(壮医)专业医师资格考试采用A型题和B型题,共有A1、A2、B1三种题型。
A1型题(单句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壮医认为,阴阳是对事物及事物属性的归类。下列哪项对阴阳分类是错误的 A.天地而言,天为阳,地为阴 B.水火而言,火为阳,水为阴 C.人体而言,背为阳,腹为阴 D.人体而言,脏为阳,腑为阴 E.人体而言,外为阳,内为阴
B1型题(标准配伍题) 答 题 说 明 两道试题共用A、B、C、D、E五个备选答案,备选答案在上,题干在下。每题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每个备选答案可能被选择一次、多次或不被选择。
神疲乏力、头晕、昏昏欲睡 B.面色无华、头晕、形体枯槁 C.头身困重、水肿、面色苍白 D.各种出血、自汗、久泻滑脱 E.面色苍白、盗汗、小便清长 65.壮医认为,气虚可出现的症状有 66.壮医认为,血虚可出现的症状有
A2型题(病例摘要型最佳选择题) 答 题 说 明 每道考题由两个以上相关因素组成或以一个简要病历形式出现,其下面有A、B、C、D、E五个备选答案,请从中选择一个最佳答案,并在答题卡上将相应题号的相应字母所属的方框涂黑。
患者反复失眠数年,伴心烦口苦,头晕耳鸣,健忘,手足心热,口干咽燥,舌质红少津。其诊断是 A.兰奔(眩晕) B.勒内(血虚) C.嘘内(气虚) D.痧病
E.年闹诺(不寐)
31
第五节 报名
一、报名资格
报名资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卫生部发布的《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以及一九九九年以来卫生部陆续下发的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为依据。
本手册在附录1中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年版)》、《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和《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供考生查阅,其他有关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认定的文件由受理考生报名的考点提供。附录2中提供了《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表格,供考生下载。
二、报名时间及地点
2011年3月1日至3月30日为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4月1日至4月14日为现场报名资格审核时间。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网上填录个人信息及到现场进行报名资格审核,逾期不予补报。
考生应到工作(试用)单位所在地考点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资格审核手续。
考生工作(试用)单位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地区分离的,由试用单位推荐,可在试用单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考生从2002年起参加地方组织的实践技能考试。
根据卫医发〔2002〕37号文,从2002年起,助理医师报考医师的考生必须参加实践技能考试。
三、报名程序
(一)在3月1日至3月30日期间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www.nmec.org.cn)填录个人信息。 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点击网上报名后,应认真阅读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网上报名须知》、《报名流程》、《报名表填写说明》、《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及《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等相关文件。在同意考生诚信承诺后,按网站提示要求如实填录个人信息。填录完成后,按要求提交信息,并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网报成功的考生在规定时间到现场资格审核地点向考点提交: 1、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台、港、澳考生需提交往来通行证和身份证,外籍护照。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或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阶段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2、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4、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5、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6、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
(三)经工作人员初步审核,具备报考资格的考生,收取身份证明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等材料,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要收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2
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收取考生考试费,开具相应单据。
(四)考生凭考试费单据,领取《考生指导手册》等材料。
(五)现场拍照,由考点统一采集考生人像。数码照片要求:符合证件照标准的近期小2寸数码照片。照片尺寸:390像素(宽)×567像素(高),分辨率不低于300 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文件大小在25KB~40KB之间。因特殊原因未能网上填录个人信息的考生,资格审核现场提供计算机现场录入考生个人信息,信息录入完成后,由考点采集考生人像。
个人人像采集完成后,考点现场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考生需认真核对打印表格内容及本人照片,核对无误后,在规定位置签名承诺诚信参加考试。
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准考证的使用
准考证是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以及领取成绩单的凭证,应妥善保存。 从2002年起,医师资格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分别使用不同的准考证号和不同的准考证,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代表考生经资格审核具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资格,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是考生实践技能考试合格,具备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许可证件。
准考证号全国统一规则编排,是管理考生信息、识别身份的代码。 实践技能考试准考证号长度为15位,编排格式如下:
考 区 考 点 年 度 报考类别 识别码 序 号
医学综合笔试准考证号长度为14位,编排格式如下:
考 区 考 点 年 度 报考类别 序 号
□ □ □ □ □ □ □ □ □ S □ □ □ □ □
□ □ □ □ □ □ □ □ □ □ □ □ □ □
考生领到准考证后,认真核对准考证号前九位与考区、考点、考试年度、报考类别代码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或有误时请及时与考点工作人员联系解决。
五、网上报名须知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1年3月1日9:00至2011年3月30日24:00。
二、考生正式报名前,应仔细阅读本须知,并按要求认真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填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准确。
重要提示:请确保考生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编号、毕业专业等所填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错误,可能导致报名失败。考生的主要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考生须对本人提交的错误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
三、网上报名准备:
(一)电脑要求:电脑应与互联网相连接,并且装有网络浏览器(建议使用IE7/8浏览器),推荐显示分辨率为1024Х768,考生须使用简体中文操作系统半角输入法输入汉字及数字。
(二)在网上报名前,考生须仔细阅读网上考生承诺相关条款,点击“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网上报名操作。
33
四、网报成功后,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考点指定的地点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办理缴费手续等工作。
五、对考生的现场资格审核时间及具体要求(包括考生照片采集方式)以考点通知为准。
六、考生需妥善保管个人密码,并对个人密码的使用及安全负全部责任。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报名现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报名信息及办理缴费手续者,网上报名无效。
重要提示:请牢记个人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与他人分享您的密码可能导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报名信息被篡改或损坏。
七、现场资格审核需提交: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本人身份证,军官证,文职干部或士兵证,往来通行证和身份证(台、港、澳考生),护照(外籍考生)。
如果考生报名时存在正在办理有效身份证明等特殊原因的,可提交所在单位开具的、由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的、有本人近期免冠近照的证明办理报名手续,考生须凭此证明和其它规定证件方能入场考试。证明复印件由考点保存两年。
(二)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考生试用(或实习)机构出具的试用(或实习)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考试的,还应当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工作单位是医疗机构的,考生需提交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五)报考医师资格考试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需提交《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及《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合格证书》。
八、非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深圳;非学历考生现场审核地点为珠海;非学历考生可按照就近和自愿的原则,在任何一个考点进行现场审核。
九、考生在审核现场应仔细核对、确认报名信息,签字确认后的报名信息一律不得更改。若报名信息与审核后的事实不符,一经核实,将按照《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如对网上报名有疑问的,可通过报名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六、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承诺书
我是报考参加2011年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我已阅读并知悉了《医师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的分数公布》等医师资格考试相关文件和规定。经认真考虑,郑重承诺以下事项: 一、保证报名时按要求提交的个人报名信息和证件真实、完整、准确。
二、自觉服从考试组织管理部门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三、保证在考试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如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并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报名流程
为确保报名成功,请务必仔细阅读报名程序并完成以下所有步骤。 第一阶段:网上报名
步骤1、考生登陆国家医学考试网(http://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再进入“点击开始报名”,填报个人报名信息,并设置密码用来登录查看或修改个人信息。考生确认、保存报名信息后,系统提示“报名成功”。
34
第二阶段:现场资格审核(2011年4月1日~2010年4月14日)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提交书面报名材料,交费,并确认个人报名信息。
重要提示:
1.请确保考生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毕业专业等所填个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有错误,可能导致报名失败。考生的主要信息将用于医师资格考试及注册,考生须对本人提交的错误信息造成的后果负责。
2.请牢记个人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与他人分享您的密码可能导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个人报名信息被篡改或损坏。
步骤2、考生可以在2011年3月30日24:00前,凭借个人“证件编号”及密码,登录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网站查询、修改个人报名信息。
步骤3、考生确认填报信息无误后,可以打印《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第二阶段:现场资格审核
考生持所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及书面报名材料等,按照所在考点的具体要求,进行现场资格审核,确认个人报名信息,并办理交费手续。
第六节 考场规则与答题卡填涂指导
一、考 场 规 则
1. 考生应于考前25分钟(第一单元:考前30分钟)凭《准考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进入考场。
2. 考生入场除携带必要的文具(2B铅笔、黑色签字笔、橡皮、铅笔刀)外,不得携带任何其他物品。考区对考生携带文具有特殊规定的,按考区规定执行。考场内不得相互借用文具。
3. 考生参加医学综合笔试进入考场后,须在《签到表》上签字,对号入座后将本人《准考证》、有效身份证明放在课桌右上角,以便核验;监考员启封试卷袋前,考场内准考证号为首位和末位的两位考生负责检查试卷密封情况,并确认签字。
4. 统一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5. 开考30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期间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在考试规定时间前完成答题或要求提前结束考试的考生,须按考试工作人员要求,在警戒线区域内指定地点等待,考试结束后方能离开。等待期间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6. 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否连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监考员未宣布“开始考试”前,考生不得答题。
7. 考生检查试卷和答题卡无误后,应按要求用黑色签字笔在试卷封页上填写本人姓名、准考证号和考场号,在试卷第1页的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考区、考点、试卷标识码和准考证号,并用2B铅笔准确将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和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涂黑。考生应仔细阅读考生承诺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在签字栏内签名确认。用2B铅笔填涂答题信息点。答题卡上禁止使用涂改液。凡不按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或错涂、漏涂、涂写过浅、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由于考生本人原因造成试卷、答题卡损坏的不予更换备用试卷和答题卡。
8. 考生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模糊或答题卡污损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外籍或、、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使用汉语。
9. 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窥;不准吸烟。
35
10.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再次核对试卷封页上的姓名、准考证号和考场号是否填写正确,试卷第1页上的姓名是否填写正确,答题卡上的姓名、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元是否填涂正确,核对无误后,将试卷和答题卡翻放在课桌上。严禁带出考场。监考员收回试卷和答题卡后,在准考证上签字确认,对于考生准考证上无监考员签字的,如发生答题卡丢失造成考生没有成绩的,后果由考生承担。试卷和答题卡全部收齐后,监考员清点答题卡和试卷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场。
11.考生应自觉服从监考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对违反《考场规则》、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员管理的违规考生,将依据《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印发的《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考生务必使用黑色签字笔,如使用其他颜色签字笔导致阅卷时考生信息无法读取,后果自负。
二、答题卡填涂指导
参加医学综合笔试的考生一律采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印制的标准答题卡。试卷中的全部试题,都必须严格按要求填涂答题卡,在试卷上作答无效。
考生拿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首先检查答题卡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或脏污折叠,检查试卷页码是否连续、完整,是否有印制质量问题,核查试卷封页右上角试卷标识码与页内页眉外侧标识码是否一致等情况。如有问题,应举手向监考员申请更换,一旦考试开始后,不得申请更换试卷。考生务必使用黑色签字笔,若使用其他颜色签字笔导致阅卷时考生信息无法读取或不按照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一)填涂工具
1、2B铅笔:最好准备二支以上,用于填涂试卷标识码、准考证号、考试单元相应的信息点和答题信息点。
2、黑色签字笔:用于在试卷封页、试卷第1页的指定位置和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准考证号、试卷标识码、考场号、考区、考点等信息。注意,这些栏目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3、软橡皮:用于擦涂需修改的铅笔印迹。 (二)填涂注意事项 1.“考区”指考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指考场所在的地(市、盟、州),考生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
2.“试卷标识码”是指印刷在试卷封页右上角黑框中的一串阿拉伯数字。考生必须先用黑色签字笔将此串数字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答题卡“试卷标识码”栏目中的小方格内,然后再用2B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并与试卷封页上的试卷标识码核对无误。
3.“准考证号”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先用黑色签字笔将准考证号从左到右依次填写在“准考证号” 下面的小方格里,不能有空格。然后再用2B铅笔将每个数字下面对应的信息点涂黑,并与准考证上的准考证号核对无误。
4、“考试单元”一栏内有四个信息点。依次为:第一天上午为“第一单元”,下午为“第二单元”;第二天上午为“第三单元”,下午为“第四单元”。考生必须用2B铅笔将相应的考试单元信息点涂黑。每张答题卡只能填涂一个考试单元。
5、考生应确保所填涂的内容准确无误。如有问题,可举手询问。
6、确认无误后,请考生仔细阅读考生承诺内容,并用黑色签字笔签名确认。
7、禁止在答题卡上使用涂改液。凡不按照要求使用2B铅笔填涂信息,或者错涂、漏涂、涂写过浅、擦迹残留、污损等,导致信息判读有误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8、2B铅笔填涂说明:
(1)用2B铅笔填涂的黑色印迹应在信息点方框内并全部盖住信息点,在信息点上打勾、画圈、打叉、划线、点点等均为错误填涂。
36
正确填涂 错误填涂
[A] [A] [B] [C] [D] [E]
(2)如需更改选项,一定要用橡皮将信息点上原填涂的印迹擦干净,再重新选择信息点填涂。擦涂印迹时用力要轻,切勿将答题卡擦破
(3)在信息点方框外填涂为无效。
9、不要在答题卡上作任何多余的和与答题信息无关的任何标记。注意保持答题卡平整、干净,无折、卷、脏、皱、破,否则会影响考试成绩判读。
第七节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分数的公布
一、考试分数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由国家医学考试中心统一组织阅卷评分,考试所获得的考生考试分数是卷面答题的原始分数。
二、考试分数的公布
医师资格考试医学综合笔试结束后,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规定的时限内,考生考试正式分数将以成绩单的形式寄到各考区,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考生可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考试报名所在地)领取考试成绩单。考生也可在国家医学考试网上(http:// www.nmec.org.cn)查询考试原始分数。
考试成绩以国家医学考试中心下发的考试成绩单为准。
三、成绩单
考试成绩单是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生报告考试分数的唯一正式文件,也是考生申请注册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存。如成绩单印刷错误或姓名、考试类别等打印有误时,可向考点办公室提出重新打印的书面申请,经考点、考区核查确属打印(印刷)有误时,按规定程序重新发放成绩单。考试成绩单手写、复印均属无效。
37
附录一:医师法与相关考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总 则 考试和注册 执业规则 考核和培训 法律责任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38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一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臵、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39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 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臵。 第二十五条 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 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 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 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 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 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4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 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造成事故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未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对该机构的行政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所在机构报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其中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所在机构集体核报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册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医师,适用本法。
第四十五条 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医师执行本法的实施办法,由、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的原则制定。
第四十七条 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申请医师考试、注册、执业或者从事临床示教、临床研究等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 本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41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第三条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医师资格考试方式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四条 医师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提前3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全国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门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成立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在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具体负责医师资格考试的技术性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卷的有关具体工作; (二)组织制订考务管理规定;
(三)承担考生报名信息处理、制卷、发送试卷、回收答题卡等考务工作;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 (五)提交考试结果统计分析报告;
(六)向卫生部和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报告考试工作; (七)指导考区办公室和考点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八)承担命题专家的培训工作; (九)其他。
第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区医师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二)负责本地区的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三)指导各考点办公室的工作;
(四)接收或转发报名信息、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试资料;向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寄送报名信息、答题卡等考试资料;
(五)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六)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臵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考点设臵应符合考点设臵标准。 考点设办公室,其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
42
(二)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材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三)指导考生填写报名信息表,按统一要求处理考生信息; (四)收取考试费;
(五)核发《准考证》;
(六)安排考场,组织培训监考人员;
(七)负责接收本考点的试卷、答题卡,负责考试前的机要存放; (八)组织实施考试;
(九)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寄送答题卡并销毁试卷; (十)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
(十一)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点发生的问题; (十二)其他。
第十条 各级考试管理部门和机构要有计划地逐级培训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章 报考程序
第十一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1998年6月26日前获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士从业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是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的学历。
第十二条 凡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是指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是指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各类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中专学历。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户籍所在地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两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毕业证书复印件;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应当提交《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执业时间和考核合格证明;
(六)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试用机构与户籍所在地跨省分离的,由试用机构推荐,可在试用机构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 第十四条 经审查,符合报考条件,由考点发放《准考证》。 第十五条 考生报名后不参加考试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章 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六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领导下,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根据本辖区考生情况及专业特点,依据实践技能考试大纲,负责实施实践技能考试工作。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应报名参加相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实践技能考试。
第十 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批准的,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二级以上医院(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院除外)、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标准的机构,承担对本机构聘用的申请报考临床类别人员的实践技能考试。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应根据考点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到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指定的地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参加实践技能考试。该机构或组织应当在考生医学综合笔试考点所在地。
43
第十九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考官。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二十一条 考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应试者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一)是应试者的近亲属; (二)与应试者有利害关系;
(三)与应试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组织考试的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践技能或组织应对应试者所提交的试用期一年的实践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二十三条 考试小组进行评议时,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并由主考官签署考试结果。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考试小组的全体考官签名。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承担实践技能考试工作的机构或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第十第一款规定的机构,应当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考点办公室应在医学综合笔试考试日期15日前将考生实践技能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并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
本办法第十第二款规定的机构或组织应于考试结束后将考生考试结果及有关资料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办公室将考试结果通知考生,对考试合格的,发给由主考签发的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具体上报和通知考生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者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五章 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六条 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考生应持实践技能考试合格证明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第二十七条 医师资格考试试卷(包括备用卷)和标准答案,启用前应当严格保密;使用后的试卷应予销毁。
第二十 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向考区提供医学综合笔试试卷和答题卡、各考区成绩册、考生成绩单及考试统计分析结果。考点在考区的领导监督下组织实施考试。
第二十九条 考试中心、考区、考点工作人员及命题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医师资格考试的,应实行回避。
第三十条 医师资格考试结束后,考区应当立即将考试情况报告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医师资格考试的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二条 考生成绩单由考点发给考生。考生成绩在未正式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三十三条 考试成绩合格的,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医师资格证书》是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证明文件。
第六章 处 罚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单元考试资格、取消当年考试资格的处罚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考场纪律、影响考场秩序;
44
(二)由他人、偷换答卷;
(三)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身份证明、学籍等; (四)伪造有关资料,弄虚作假; (五)其他严重舞弊行为。
第三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考试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可以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监考中不履行职责;
(二)在阅卷评分中错评、漏评、差错较多,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泄漏阅卷评分工作情况;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考生舞弊提供条件或者谋取私利; (五)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第三十六条 考点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较大影响的,取消考点资格,并追究考点负责人的责任: (一)考点考务工作管理混乱,出现严重差错的;
(二)所属考场秩序混乱、出现大面积舞弊、抄袭现象的; (三)发生试卷泄密、损毁、丢失的; (四)其他影响考试的行为。
考场、考点发生考试纪律混乱、有组织的舞弊,相应范围内考试无效。
第三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 为申请参加实践技能考试的考生出具伪证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法律责任。执业医师出具伪证的,注销注册,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对出具伪证的机构主要负责人视情节予以降职、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承担实践技能或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担实践技能或组织的资格,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指定机构或组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条 国家和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统一安排下,参与组织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考试中的有关技术性工作、考生资格审核、实践技能考试等。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采供血机构适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十二)的规定;预防机构是指《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机构。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的人员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45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52号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高强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或者经多年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医术确有专长、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是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评价和认定,分为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以下简称出师考核)和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以下简称确有专长考核)。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医学”是指中医学和少数民族医学。
第二章 出师考核
第六条 出师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力,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第 师承人员的指导老师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医类别中医或者民族医专业执业医师资格;
(二)从事中医或者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或者民族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特的技术专长; (四)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信誉良好;
(五)在医疗机构中坚持临床实践,能够完成教学任务。
第九条 师承人员应当与指导老师签订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师承关系合同。 师承关系合同应当经县级以上公证机构公证,跟师学习时间自公证之日起计算。 第十条 指导老师同时带教师承人员不得超过两名。
第十一条 师承人员跟师学习的形式、内容,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出师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学术经验、技术专长继承情况;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践技能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出师考核的师承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并经核准其指导老师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出师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考核申请表;
46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学历或学力证明;
(五)指导老师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者核准其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出具的从事中医、民族医临床工作15年以上证明;
(六)经公证的师承关系合同;
(七)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条 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师考核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考核条件的,发放准考证;不符合考核条件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出师考核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出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十七条 出师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第三章 确有专长考核
第十 确有专长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
第二十条 确有专长考核内容应当包括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重点是传统医学专业基础知识及掌握的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基本操作;方式包括综合笔试和临床实际本领考核。
具体考核内容、标准及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人员,填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并经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四)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从事传统医学临床实践年限的材料;
(五)两名以上执业医师出具的证明其掌握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疗技术的材料; (六)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三条 确有专长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确定,考核工作开始前3个月在辖区内进行公告。
第二十四条 考核合格者由负责组织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并报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五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需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是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实践技能考试合格的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考试的具体内容和方案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7
第二十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构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二十九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当到规定的考点办公室报名,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四)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五)执业助理医师申报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报考所需的其它材料。
其他报考程序按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的组织管理与实施,按照医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线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考试成绩合格的,获得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五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申请出师考核和确有专长考核人员在申请或者参加考核中,有下列情形的,取消当年参加考核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假报姓名、年龄、学历、工龄、民族、户籍、学籍和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取得申请考核资格的;
(二)在考核中扰乱考核秩序的; (三)向考核人员行贿的;
(四)威胁或公然侮辱、诽谤考核人员的; (五)有其它严重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出具明,提供假档案,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在医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根据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传统医学临床实践是指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活动,或者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人员但在中医、民族医执业医师指导下从事的传统医学医疗实习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48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现对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一、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
二、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三、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承担检验医师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四、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已获得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中西医结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五、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并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转正证明和转正后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并考核合格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在《执业医师法》颁布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并已经转正,取得医士职务任职资格,但未取得医师职务任职资格者,可凭医士职务任职资格证明和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医士业务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医士业务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五年的证明申请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六、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含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的临床博士、硕士和七年制及以上的长学制毕业生,在学期间必须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毕业实习和一年以上的临床工作实践,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必须保证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方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上述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未能满足上述要求的,不允许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七、医学成人学历教育不作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依据。但2002年10月31日前,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学历教育除外。
2002年10月31日前,职业技术学院、非医药卫生类专科学校医学类专业学生,毕业后取得的医学学历可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八、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未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并未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其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其中,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臵、医学专业设臵未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中西医结合、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2001年9月1日
49
以后入学的,其学历可以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2006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其学历不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2006年9月1日后入学,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高等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本、专科学历的人员(七年制除外)以及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臵、医学专业设臵经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的中等专业学校中医学专业中西医结合方向学历的人员,只能报考中医类别中医学专业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人员,取得的医学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医师资格考试报名的学历依据。 九、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经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或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机构工作满五年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经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以申请报考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可以在取得学历的当年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含藏医、蒙医、维医、傣医)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在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医疗机构中工作满二年后,可报名参加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十、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1998年6月26日前未取得有效行医资格的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及1998年6月26日后作为传统医学师承或确有专长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需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6号令)第六、七条的规定,方可申请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考核。
经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并推荐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可报名参加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考试。县级以上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指定的考核机构出具的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合格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
十一、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十二、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十三、在所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应作为地方考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驻地附近考点办公室报名,并参加相应考试。
在边防、消防、警卫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符合报考条件的在编人员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可参照地方报考人员按规定在地方报考。
十四、医师资格考试报考人员试用期截止至考试当年8月31日。 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名资格。
十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医师资格考试报名: 1、卫生职业高中毕业生;
2、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辅助医疗类、医学技术类等相关医学类和药学类、医学管理类毕业生;
3、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毕业证书注明为非医学方向的; 4、医学专业毕业,但教学大纲和专业培养方向或学位证书证明学位是非医学的;
50
5、非现役军人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考或在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6、现役军人持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证明报告的; 7、持《专业证书》或《学业证书》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8、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报考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 十六、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其试用机构按《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认定。 十七、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连续两次(两年)有效。第三次(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除需提供原试用期满一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外,还应提供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6个月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十八、实践技能考试成绩当年有效。
十九、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其考试办法另行制定。
二十、、、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的,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二十一、在考生报名资格审查过程中,各地要互相支持。对于其它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协助确认考生毕业学校和学历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卫医发[2001]127号)和《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卫医发[2002]111号)同时废止。
卫生部以卫医发„2006‟125号2006年4月4日印发
51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医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三十四条修改如下: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
(一)进入考场时,未按要求将所携带的规定以外物品放在指定位臵,并经告诫不改的; (二)开考后,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告诫不改的;
(五)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六)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试题答案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含答题卡,下同)上标记信息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文字的纸质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四)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二)由他人冒名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不在答卷上填写本人信息或者填写他人身份信息的; (四)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的;
(五)将试卷、答卷或者涉及试题、答案内容的材料带出考场的; (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七)同一类别同一考场实践技能考试主观题答卷答案雷同的;
(八)开考后,被查出携带通讯工具或电子作弊设备的;
(九)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十)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一)考生在考试区域利用通讯工具或者电子设备发送试题答案或试卷内容的; (二)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当年本单元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由考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当年考试成绩无效并2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由考区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52
卫生部关于明确《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参与有组织作弊情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有效遏制考试作弊行为,现对《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第二项中关于考生“参与有组织作弊”的情形作出如下界定: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区认定为参与有组织作弊:
一、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通过考试作弊组织购买或索要、租用、借用能在考场内使用的考试作弊工具(如无线通讯工具或设施等),在考试期间违规带入考场并在考试过程中使用的。
二、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前,与参与考试工作的考务管理人员串通,在考试期间实施作弊行为的。 三、考区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
53
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卫医考委发[2005]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医师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从事和参与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行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规定。
对医师资格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三条 在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和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下,考区、考点负责考试的具体实施,并依据本规定,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臵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实践技能考试答卷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七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 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单元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五条(一)、(二)、(六)、(八)、(九)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有第五条(三)、(四)、(五)、(七)项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或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
第九条 考生有第七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年度医师资格考试。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颁发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已经注册的,注销注册。
第十一条 代替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其所在学校处理;已经取得医师资格未注册的,自发现行为并处理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二年内不予注册;已经注册的,由其执业注册主管部门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其他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或媒体通报。
第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工作,由考区、考点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的人员提供明、证件,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不按规定销毁试卷的;
(十)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一)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四条 因考点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场有百分之六十以上考生存在雷同试卷的;或者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
55
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相应范围内考试成绩无效。同一类别同一考点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或其他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承办医师资格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医师资格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备用卷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医师资格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区、考点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巡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 考区、考点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考区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考生在医师资格考试中,出现第四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出现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或第七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考点签署意见,报考区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机关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考区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考点。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考点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三、十四、十五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部。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考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同时报考区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考区、考点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考区、考点通报。
第二十四条 考区、考点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取消当年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并取消自下一年度起两年内参加医师资格考试资格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56
第二十五条 考区、考点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六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考区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考区、考点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考区、考点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考区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医师资格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考区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考区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办公室报告,并抄送国家医学考试中心。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颁布的《医师资格考试的违纪处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7
附录二: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姓 名 民 族 取得医学 学历时间 家庭地址及 邮政编码 申请级别 试用机构名称、地址、邮编及登记号 试用时间 (年、月、日) 试用期 岗位类别 性 别 所学系、 专业 身份证 号 码 申请类别 试用期 岗位专业 试用期间 工作的基本情况 试用期 满一年的 考核情况 试用机构法人 试用机构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 出 生 年 月 医 学 学 历
58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azee.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4号-5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89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