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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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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1]6号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规字〔2011〕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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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推动质量强市工作的实施,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长质量奖”是苏州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其他先进管理方式,质量管理取得优异成绩,符合《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出口工业产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先进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审定为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2 / 4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作为我市质量管理的最高奖项,每年评定一次,有效期3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其他委员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工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并批准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工作规范;

(二)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组织考核、监 3 / 4

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三)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四)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和推广工作; (五)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企业社会责任等; (六)向评定委员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初步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九条 市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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