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财产的管理,由分管校长领导,总务处统一管理,各使用部门保管入帐。
2、新购、调入或自制的财产,须先经过验收收入帐册,然后交使用部门使用。
3、添置固定资产必须符合审批、采购、验收、入帐、报销手续。
4、学校房屋、设备、办公用具一律由总务处统一调配,各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搬离或调换。
5、学校的一切仪器、教学用具等不得借给个人,个别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要经学校同意,并办理出借手续。 6、财产管理人员对财物要存放得当,使用方便,防止霉变,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7、财产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要根据情况及时处理,原则上因故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报处室负责人签具意见后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报损。
8、每学期各部门财产帐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后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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