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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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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防火巡查、检查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组织各部门进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欢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二、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在进行巡查、检查时必须佩戴统一制作的证章。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期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对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四、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被检查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五、防火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l )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

(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 4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 5 )消防设施管理情况及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 6 )营业结束或下班后,清除烟头、发热源等杂物清况; ( 7 )其它需巡查的情况。

六、防火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 l )火灾隐患整改及纠正、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 3 )消防水源状况;

( 4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 5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 6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 7 )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 8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 9 )其它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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