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的普法途径探析
作者:王晓兵 王志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
摘 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乡镇法治化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分,其难点之一是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的提高。文章通过对昭通市部分乡镇司法所开展工作的调研分析,寻求更有效提升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的途径。 关键词 乡镇 公民 法治素养
作者简介:王晓兵,昭通学院,副教授,执业律师,研究方向:民法学与党建研究;王志红,昭通人民广播电台,主任编辑,研究方向:新闻采编与党建研究。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76-02
目前,法律已影响到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治素养成为了公民的必须具备素质。公民法治素养是指公民在法律知识、法律意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等方面表现出的综合状态。法治素养不仅包括法律意识,而且还包括运用法律的能力,它包括知法、守法、用法、护法。法律意识是法治素养的核心,培养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守法意识。培养积极的守法意识才是构成理想的法治素养的关键,也是当前及今后普法所要达到的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为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工作指明了方向。在我国,广大乡镇公民仍是国民主体,他们的法治素养直接涉及国家法治建设和社会长治久安的根本,乡镇地区是建设法治中国和全面普法的关键区域。
一、昭通市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现状
昭通市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城镇化率低,乡镇一级农村人口基数大,居住在乡村的人口占全市常住总人口的72.5%,农村人口知识层次总体上不高。课题组选取了昭通市28个乡镇,以实地走访、调查问卷、查阅资料等方式对乡镇公民法治素养现状进行了调研。发放的问卷涉及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法律基本知识。问卷及格率仅占32.3%,表明乡镇公民的基本法治素养离法治建设的需要差距还很大,对一些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常识缺乏基本的认识。另外,在建设和谐社会,解决社会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选择上,95.7%的公民做出了符合法治要求的选择,包括信访、调解和诉讼的选择,只有极少的公民做出了“不择手段,私了”的选择。这表明,从理论上讲,当遇到纠纷时,绝大多数公民具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良好意愿。在永善、威信、彝良、鲁甸4个县抽取查阅了25个乡镇司法所工作总结,反映出受普法教育的人数有限,司法所每年处理的纠纷数较多,表明乡镇和谐建设任务繁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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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普法与法治素养的关联性
普法虽然不是影响公民法治素养的唯一因素,普法工作与公民法治素养的养成并不是相等增长,但两者之间的关联无需置疑。普法能够提高公民的法律认知水平,充分意识到法律对社会生活的重要程度,使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增强法治观念和权利意识,进一步培养守法意识,引导公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护法。现行的普法工作要逐渐由普及法律常识转变为弘扬法治精神,将法律教育转向法治教育,一直以来普法工作期待达到的理想效果是深层次的法治传播效果。 三、昭通市乡镇现行普法工作的误区
在过去的普法工作中,昭通市乡镇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法治理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渗透,但是,与当前乡镇发展要求相比,其普法工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待加强,仍有一些弊端。
(一)思想上重视不够
乡镇工作侧重于经济建设而忽略社会建设,普法工作没有硬性的衡量指标,难以直接加以考核,导致乡镇政府从思想上对法治建设有所懈怠,部分领导干部对普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没有正确看待普法工作,普法工作的各项机制难以完善和落实。乡镇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明显欠缺,影响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 (二)各项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落实
乡镇普法工作没有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一些地方由于乡镇工作人员少、经费短缺等问题,普法工作难以开展。
一是缺少问责机制。对普法工作的考核只限于听汇报、看资料,很难监督到实际效果。 二是缺少激励机制。部分普法工作者认为普法待遇较差,成绩不显著,晋升困难,从而工作并不积极主动。
三是普法制度形式化。有些乡镇普法相关规章制度、各项机制流于形式,仅仅为了应付工作,而并未真正落实。 (三)方法简单、形式单一
随着乡镇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公民思想观念的变化,以前那些说教式、条文式、缺乏交流的普法方式渐渐丧失了吸引力,实际效果减弱。以法律知识为重点的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脱节。普法工作没有与公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步,仍然满足于发放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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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宣传栏、法治讲座、法律考试方式的普法宣传,方式单一,形式化严重,缺乏生动性与活泼性。
四、普法工作理念和方法的创新探索 (一)乡镇党政重视普法宣传
乡镇党政机构的重视是乡镇普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关键,乡镇党政机构要加强对普法工作的统筹和领导,普法办、司法所要切实发挥在普法教育中的职能作用。责任制直接关乎领导部门和干部的切身利益,实行普法责任制引起党政部门和领导的重视,明确普法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他们开展普法工作加以引导。党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依法行政,为乡镇公民树守法楷模,将普法工作业绩纳入业绩考核,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为干部评优、晋升、提拔考虑条件。乡镇普法办、司法所在普法工作肩负着组织、领导、培训等职责,普法队伍必须专业化、职业化,为普法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二)对乡镇公民的选择和分析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共产品,是面向所有人施行的行为准则,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对它的遵守处于一致的水准,在法律面前公民不能因人而异,没有等级之分、权利之别。在全面推进法治化的社会环境中,没有人可以游离于法律之外,这就注定了普法工作是一项大众化进程,其对象是应是全体公民,普法活动不能对公民进行圈层。为弥补这一不足,从“五五”普法开始,国家提出了“法律六进”,全面开展普法活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普法对象的范围。 乡镇普法工作应根据地区和人群对公民所需的法律进行细分,对不同的对象的不同需要普及不同的法律,不能一概而论。有针对性和科学性的开展普法工作,才能确保普法的实效性。如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文化素质较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可通过培训会重点讲解行政管理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他们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对农民可集中宣传社会治安,婚姻家庭、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劳动用工,土地管理等与群众自身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针对中小学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开展法治教育活动,注重法律启蒙教育。 (三)创新普法方式
在普法时,如果传播的法律信息内容过于枯燥、过滥,很容易引起受传者的反感情绪,不但达不到普法效果,还会造成逆反倾向。乡镇普法工作必须充分考虑到广大农民群众生活习惯、文化素质、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积极探索人民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普法方式,力争取得实际效果。因此,普法办、司法所必须积极调查和收集民意,运用他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普法工作,切实改变单纯灌输的普法形式。
一是举案说法。从实际典型案例入手,组织旁听或电视栏目,让群众直观庭审,体会法律的尊严,调动他们学法的积极性,增强法治文化的渗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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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咨询学法。协调乡镇法庭、派出所、司法所、法律援助部门等相关单位深入乡镇,现场法律咨询为乡镇公民答疑解惑。
三是互动性普法。现代传媒平台如地方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举办“今日说法\"式的法制节目,在文化广场开展以法律为主题的有奖问答,征文比赛之类的活动,增强群众参入学法的互动性。
四是送法下乡。普法办、司法所与文化部门协调,将普法活动与送文化下乡活动结合,组建法治文艺宣传队,通过文艺表演、法制影片、法制专题片等方式,宣传法律知识。 (四)普法工作与法律服务相结合
建立完善的乡镇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乡镇公民民生方面的法律服务,使普法工作与人民调解、法律顾问、公证服务、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有机结合,保证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引导乡镇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理性表达诉求,强化法律的权威性,有效地处理乡镇公民最为关注的利益问题,他们才易于接受法律知识,产生法律意识,进一步做到守法,普法才有生命力。同时,乡镇切实加大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在政务大厅设置法治咨询窗口等渠道、多形式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到乡镇工作的各个领域。注重整合资源,加强乡镇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机构之间的协调,结合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实际工作,将法治宣传触角延伸到每一个村级组织,让老百姓在鲜活的事例中感受法治、认识法治、支持法治、参与法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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