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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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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1、全体机关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勤奋工作,自觉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病、有事请假,不准无故缺勤。

2、请假:副科级以下干部请假1天以内的由委室负责人批准,1天以上3天以内的由秘书长批准,3天以上的由分管主席或主席批准;委室负责人、秘书长、副主席请假要经主席批准。驾驶员因故不能出车,须提前一天向分管副主任或主任请假。

3、续假:请假人员要严格遵守批准的请假时间,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的要续假。

4、销假:病、事假到期后,上班时要向批准人销假。 5、县政协机关召开会议、组织集体学习等活动时,办公室要负责登记考勤,年终汇总,作为机关年度考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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