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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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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 仇春勇 整理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二)

二、简答

1、程序公正判断标准: 第一,程序的中立性 第二,程序的平等性 第三,程序的参与性 第四、程序的公开性 第五、程序的自治性 2、辩论主义的基本内容:

(1)、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2)、辩论的形式包括书面和口头两种;

(3)、辩论的内容,主要应当围绕案件如何进行处理的实体性问题展开,但也包括案件涉及的诉讼程序问题。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5)、辩论权贯彻程序的全过程。

3、协议管辖的条件: (1)、只适用于国内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纠纷和涉外财产权益纠纷; (2)、仅适用第一审; (3)、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4)、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

(5)、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6)、必须作确定的、单一的选择 。 4、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条件: (1)、只能由案件的当事人提出,而且是本案的被告;

(2)、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只能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提出管辖异议。

5、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区别: (1)、证据能力是指一定事实材料作为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为证据资格, 或称证据适格性。证明力是指证据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

(2)、证据能力涉及的是有无的问题,而证明力涉及的是大小的问题。 (3)、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要由法律作出规定或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判例来确定,而证明力的大小,现代各国一般均由法官依自由心证的原则加以判断。 (4)、从证明过程看,证据能力先于证明力而发生。 6、起诉的条件: 积极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消极条件:

(1)不属于一是不再理;

(2)不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时限或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情形;

(3)双方没有就合同纠纷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

正义不仅应当实现,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期末复习

7、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1)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2)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指定举证时限;

(4)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 (5)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议和焦点; (6)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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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追加当事人,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8)其他准备工作:①预收诉讼费用;②移送案件,提出和处理管辖权异议;③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 8、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9、上诉的条件:

(1)必须有法定的上诉对象,针对依法可以上诉的裁判提出; (2)必须有适格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3)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

(4)必须提交上诉状;

10、已判决和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申请再审的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4)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三、论述题(二选一) 论述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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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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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对象是指需要用证据加以证据的案件实施;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的范围

1、民事实体法事实:权利形成事实、权利变更事实、权利消灭事实、权利妨碍事实;实体法事实也可以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

2、程序法律事实:有两种情况,一是需要当事人向法院主张后,才需要证明的,如协议管辖;二是不待当事人主张,法院应当主动予以查明的,如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外国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习惯

4、经验法则(关于经验法则是否属于证明的对象,不能一概而论)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从已知事实经过推论推断出另一个事实)

注意:

1、 当作为推定事实的前提事实处于不明状态时,主张推定事实存在的当事人虽然不必

证明推定事实,但需要对前提事实的存在进行证明;

2、 推定事实并非都是无可争议的事实,在法律允许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推翻推定事实

的情况下,当事人提出相反证据后,推定事实将重新成为证明对象; (四)预决的事实

1、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刑事判决对于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应限于确定有罪或无罪的判决,而不包括因证据不足而作出的无罪判决。

2、 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民事判决的预决效力,从主体上应限于参加该诉讼的当事人,在客体上应限于判决

主文认定的事项;

3、 行政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关系:

与生效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后预决关系基本相同;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事实; (六)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七)诉讼上的自认的事实 1、概念

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承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主要事实;

① 诉讼上自认的对象:必须是案件事实,而且必须是案件的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

辅助事实不能成为自认的对象; ② 诉讼上自认的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涉及财产问题的案件,涉及身份案件不能适用自认制度; ③ 诉讼上自认不同于对诉讼请求的承认; 2、诉讼上自认的分类:

(1) 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

(2) 完全自认与限制自认,限制自认有两种,其一、对自认有所限制,其二、对自

认有所附加;

(3) 当事人自认与代理人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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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诉讼上自认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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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对方当事人的效力:可以使其免于证明经自认的事实;

(2) 对自认一方当事人的效力:应受自认的拘束,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不得

任意将其撤销;

(3) 对法院的效力:法院应当以自认的事实作为判决的基础; 5、 自认的撤销:

(1)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

(2)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

不符的

论述证明责任倒置

一、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把民法规范分为四大类:权利发生规范、权利障碍规范、权

利消灭规范、权利排除规范。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发生的法律事实要件负证明

责任;否认权利存在的人,应就存在权利障碍要件、权利消灭要件或权利排除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

二、证明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

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三、证明责任倒置的特点:基本规范上的前置性;倒置对象上的局部性;待证事实上的相反性;承担主体上的对换性; 四、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情形:

第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五、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适用过错责任及附条件的过错推定原则被认定一定程度上终结了举证责任的倒置; 六、《侵权责任法》第54条、58条规定由患者就医疗机构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如患者不能证明医疗机构有过错构成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四、案例题

1、司考题

2、课本P102或P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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