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共25分)
1、什么叫缔约过失责任,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即根本没有与对方签订合同的目的,以与对方谈判为借口,损害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谈判。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行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投资回收 以及利润分配方面有哪些不同?
(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 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 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3、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 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2.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禁止。但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3. 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论述题(10分)
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2.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 有公司住所
试述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
二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
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
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
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等三项规则。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二、案例题 案例1、【答案】
这一条款包括了三个法律规范:(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它的假设即前提是对一般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而言的,处理部分是“应当使用中文”。这是一个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该条法律规范适用的情况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的会计记录文字,处理部分是可以在使用中文的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该规范是授权性规范,也是任意性规范,即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单位一个选择权,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也可以不使用。(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该条法律规范的结构和类型同(2),不再赘述。
案例2、【答案】
由于甲、乙之间没有签订仲裁协议,故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对甲公司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对乙公司的起诉,应予受理。
案例3、【答案】
主体是江苏某影视艺术有限公司、宁波某文化传播中心; 客体是电视播映权;
内容是宁波某文化传播中心将某电视剧在北京、天津、重庆、山东等7大省市的电视播映权独家转让给江苏某影视艺术有限公司,而江苏某影视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第二章 企业法 案例1、【答案】
解析:(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名义向丙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根据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丙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有效。
(2)乙在3月15日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投资人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因此,乙在没有征得甲同意的情况下,与A企业订立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合同无效。
(3)在本例中,乙另外设立服装加工企业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未经投资人的同意,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由于都是从事服装加工的企业,因此,乙在未征得甲的同意情况下,不得另外开立服装加工企业。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为: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②所欠税款; ③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2、【答案】
解析:(1)①甲和丁以现金和劳务出资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②乙的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合法。根据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即合伙人可以实际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认缴”的形式分期出资。③丙的出资不合法。根据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丙以房屋出资,但不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且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则该房屋并未成为合伙企业的财产。④合伙企业未约定经营期限合法。根据
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中并不包括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经营期限并不一定要在合伙企业成立时确定。 (2)乙的出质行为无效。《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企业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因为纺织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对甲的权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合同有效。
(4)乙的转让行为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合伙人之间转让持有的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时,无须其他合伙人同意。
(5)合伙企业拒绝债权人的要求合法。因为合伙企业提供的担保属于一般保证,根据《担保法》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3、【答案】
解析:(1)合伙企业初步拟定的合伙协议有不合法之处。①合伙企业出资合法。②由甲负责管理合伙企业的事务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③合伙企业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后一年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甲的出质行为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甲为有限合伙人,且合伙协议对出质行为没有约定。
(3)乙不可以用劳务作价增加出资份额。《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丙与纺织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部分有效。《合伙企业法》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并不导致该合同无效。但是丙与纺织公司代理人私自串通加价部分无效,因为这属于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5)丁转为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继续经营不合法。《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该合伙企业中只有丁是普通合伙人,如果转为有限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
第三章 公司法
2.试述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设立条件。
答: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0元,法律、行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 案例题 案例1、【答案】
(1)出资期限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在本题中,甲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出资期限均符合规定。
(2)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决议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在本题中,接受担保的A企业未参加表决,该决议经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乙公司的主张符合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B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向人民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
(5)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由于股东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因此,C企业可以转让自己的出资。
(6)B企业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案例2、【答案】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之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之提议权之规定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之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之股东,三分之一以上之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之公司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之,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而在光中公司之章程中却规定临时会议须经1/2以上表决权之股东,1/2以上之董事或1/2以上之监事提议召开,是不符合法律规定之。
(2)光中公司之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不合法。根据《公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之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之股东召集和主持。 光中公司之股东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之股东。因此,首次股东会会议应由乙召集和主持。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之关于甲出资不足之解决方案之内容不合法。根据《公
司法》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之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之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之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之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而并非由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之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之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之股东通过。而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之股东之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之58.3%,未达到2/3之比例。 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之规定,分公司只是总公司管理之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之总公司承担。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①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这是外国合营者认缴出资的最低限额。对其最高限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②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③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什么比例?
答: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合理的比例。现行有关规定如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含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4.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答:先行回收投资的方式有:(1)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2)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3)经财政税务机关和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投资方式。 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有:
(1)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3)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4)外国合作者提出先行回收投资的申请,应当具体说明先行回收投资的总额、期限和方式,经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审查批准机关审批。(5)外国合作者应当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组织形式、组织机构、投资回收以及利润分配方面有哪些不同?
答:(1)合营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 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中外合作各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营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 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营企业只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营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营企业存续期内,外国合营者是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的; 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营企业是在毛利润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 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二、案例题
1. 答:(1)首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在投资总额中的比例合法。根据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其次,约定的出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合同、章程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首先,董事会的组成不合法。根据规定,若董事长由一方担任,则副董事长应由另一方委派。其次,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 答该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4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0%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修改为210万美元以上。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
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本题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不符合规定,应修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一、 简答题
1.如何理解《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界限? 答:《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根据该条规定,破产界限有两个可供选择的原因:一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由此可见,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
2.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依法向人民提出破产申请? 答:《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其法律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1)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3)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4)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5)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起。
4.什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如何支付?
答:破产费用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及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过程中,必须支付的且用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费用。
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①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②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③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管理债务人财产时所负担或产生的债务,以及因债务人财产而产生的,以债务人财产优先支付的债务。
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
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由于债务人自己财产的原因而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作为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
5.破产企业的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答: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案例题
1. 答:(1)A公司观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
(2)乙公司观点错误。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①无偿转让财产的;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⑤放弃债权的。本题中,甲公司的无偿赠送行为发生在破产宣告前10个月,那么肯定也是属于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期间,因此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3)丙公司观点正确。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第六章 证劵法 一、 简答题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6)规定的其他条件。
2.证券承销的方式有哪些?对证券承销有哪些基本要求?
答:证券承销采取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3.股票上市、公司债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 答:股票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有哪些?
答:上市公司收购主要包括以下3种方式:(1)要约收购,是指投资者向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要约,表明愿意以要约中的条件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2)协议收购,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外与目标公司的股东,主要是持股比例较高的大股东就股票的价格、数量等方面进行私下协商,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期达到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获得或巩固。(3)其他合法方式。
5.什么是一致收购人?
答:所谓一致行动人,是指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之间互为一致行动人。
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1)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2)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3)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4)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5)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6)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7)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8)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9)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10)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1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12)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二、案例题
1. 答:(1)①甲公司的净资产符合发行债券的条件。根据《证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本题中甲公司的净资产为26000-8000=18000万,故净资产符合法律规定。
②甲公司的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其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本题中,甲公司最近3年的可分配利
润(1200+1600+2000)÷3=1600万元,大于债券的利息8000×4%=320万元,故可分配利润符合法律的规定。
(2)①公司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发行债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0%,本题中,甲公司发行8000万的债券,所占比例为8000/18000=44.4%,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额,故发行债券的数额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②甲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本题中,甲公司所募集的债券中,有1000万用于修建职工文体活动中心,属于非生产性支出,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③甲公司的债券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上市,其债券的期限应当为1年以上,本题中甲公司的债券的期限为3年,符合法律的规定。
(3)甲公司拟发行的债券由乙承销商包销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而本题只有乙一家承销商进行承销,不符合法律规定。
(4)公司债券的承销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代销、包销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而本题中,乙承销商的包销期限为120天,不符合法律规定。 (5)乙公司包销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因此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七章 票据法 一、简答题
1.简述本票出票时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意义。
答:我国票据法规定,本票出票时,必须记载收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的记载,对于本票来说,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由于我国的本票均为即期银行本票,本身具有最高的信用保障,极易流通转让,特别是其中的定额银行本票,几乎具有相当于货币的流通可能,因而,如果允许签发不记名的银行本票,使之得以自由地经交付转让而投人流通,则可能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为此,我国票据法将收款人名称,规定为本票出票时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在该记载欠缺时,本票无效。
2.简述本票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规则的适用。
答:在我国票据法上,对于本票的追索权行使,没有特别规定,而完全适用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但需注意的是,基于本票与汇票所存在的性质上的差异,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上,有若干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不可能适用于本票。
本票追索权的行使所适用的汇票追索权行使的规则,包括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追索权行使的形式要件、追索权的行使方式以及追索金额的确定。但与本票性质不一致的部分规则,当然不能适用于本票。例如,基于本票的见票即付性质,不可能发生期前追索,即使是在本票的提示见票期限内尚未提示见票,因出票人破产、被责令停止营业等,而发生的追索,也只能是期后追索。此外,由于本票系由出票人本人自任付款人,无须承兑,因而,在有关汇票追索权行使规则中与承兑人相关的规定,当然也不可能适用于本票追索权的行使的有关规定。
3.简述支票有关汇票背书规则的适用。
答:在我国票据法上,支票具有可背书性,其背书转让与汇票的背书转让并无根本的差异,有鉴于此,在票据法上,对于支票的背书转让规则,未作任何特别的规定,而
完全适用有关汇票背书转让的规则。
在支票背书转让时,主要适用的有关汇票背书的规则如下:
(1)有关背书行为方式的规则。依照汇票背书的规则,在背书行为方式上,支票的背书应该遵循如下的要求:在将支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支票;支票背书应当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并签章等。 (2)有关背书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则。依照汇票背书的规则,在背书必要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支票的背书应该遵循如下的要求: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支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支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3)有关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规则。依照汇票背书的规则,在背书任意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支票的背书应该遵循如下的要求:背书人在支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支票权利,但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支票权利;支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支票权利。
(4)有关背书其他记载事项的规则。依照汇票背书的规则,在背书其他记载事项的记载上,支票的背书应该遵循如下的要求: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支票上的效力;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无效。
(5)有关背书效力的规则。依照汇票背书的规则,在背书的效力上,支票的背书应该遵循如下的要求:以背书转让的支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支票权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支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支票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支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票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支票责任。
4.简述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联系与区别。
答:支票关系与汇票关系的相同之处,是同样存在着三方票据当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而二者的不同之处,则在于支票关系中,付款人无须承兑,即得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而在汇票关系中,付款人须于承兑后,才能为出票人向收款人付款。之所以存在此种区别,关键在于在支票关系中,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事先存在一定的资金关系,基于这种资金关系,支票的付款人才能不经承兑即承担付款。换言之,支票所具有的单纯支付证券的性质,决定了支票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存在资金关系,才能发生相应的票据关系。在有关支票的资金关系上,我国票据法主要规定了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禁止签发空头支票、存款足够足额付款等三项规则。
5.基于其性质,本票区别于汇票的特别规则有哪些?
答:基于本票的特别性质,本票除适用汇票的各项规则之外,也有若干独有的规则,即本票的特别规则:①关于出票人的资格。②关于本票出票的规则。在我国票据法中,主要对本票出票时的必要记载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对其他记载事项,则适用有关汇票出票的规定。③关于本票提示见票的规则。这是本票所具有的、不同于汇票上的提示承兑、提示付款的一种特别规则。 二、案例题
案例1、答:(1)本案中的票据行为有:①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A市分行某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公章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的公章应定为假公章。因此,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②某外贸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该行为有效。③建筑公司的贴现行为(背书转让),该行为有效。虽然该公司(代表人)恶意取得
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
(2)合作银行不知情,且给付了相当对价,为善意持票人,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3)该汇票将因形式要件欠缺而整个无效,连保证人亦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合作银行不享有票据权利,只能依据普通民事关系进行追偿。
案例2答:(1)本案中的支票属于票据丧失。因为原支票被洗衣机绞碎以后,不能再作为证券来证明权利,这属于票据的绝对丧失。A市某服装厂因为并不是该支票出票的票据原因关系的直接当事人,所以其不能要求出票人重新签据,以免发生票据纠纷。此外,公示催告程序具有防止票据被他人冒领的功能,但它的本质功能在于是票据权利的一种复权方法。
(2)某的拒绝理由不能成立。原因有二:其一,票据法规定,有权提起公示催告的申请人是失票人而非收款人。某服装厂申请公示催告的该支票有明确的付款人,符合提起该程序的必要条件。其二,挂失止付并不是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必要程序,也不是票据的复权方法。
第八章 合同法 参 一、简答题
1.简述合同的生效条件和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答: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形式、程序符合规定
《合同法》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订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其法律后果与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相同。
2.试述合同履行的原则和规则。
答:1.全面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履行原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一)合同有关条款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二)执行定价或者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 (三)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履行 (四)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
3.简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含义、构成要件与效力。
答: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未履行或未依约定履行)之前,可以拒绝对方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必须存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同时履行义务;(2)必须存在产生对抗请求权的原因,即对方有未依约定履行债务的事实。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有利于平衡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促进合同当事人的协作,体现了公平原则的精神。
同时履行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终止合同。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即告消灭,主张抗辩权的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4.试述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和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答: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预期违约;(二)不履行;(三)迟延履行;(四)不适当履行 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继续履行;(二)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支付违约金;(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
5.简述合同的担保形式。
合同的担保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约定的,为保障合同债权实现的法律措施。设定合同担保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合同的切实履行,既保障合同债权人实现其债权,也促使合同债务人履行其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主要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
二、案例题
案例:某大学扩大招生,急需一批新桌椅,便同某家具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合同规定:家具公司向某大学提供400张桌子,800张椅子,价款为10万元,8月10日前交货,货物由家具公司送到学校,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为3000元。合同订完之后,大学静候家具公司将桌椅送来,8月10日家具公司没有送来,又没有消息。大学打电话催货,家具公司称还要等10天。不料家具公司直到8月28日还没将桌椅送来,学校称9月1日学校便要开学,9月1日之前必须将桌椅摆设好,因此让家具公司别送桌椅了,大学另想办法。该大学从另一家具公司购进400张桌子和800张椅子,但比原订货款多付了30000元钱。9月6日某家具公司将桌椅送来,大学拒收,称已经打电话通知了家具公司,并写了一封正式的信函,说明不要桌椅了。家具公司称大学不履行合同,要求其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而大学称其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倒是家具公司应当向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其多付的货款30000元。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分析: (1)某大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2)该纠纷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1)某大学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大学因9月1日要开学,桌椅必须在此之前摆放好,否则就无法正常开学上课,所以,合同订在8月10日前交货。但家具公司不遵循合同,指导8月28日仍未交货,在大学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大学在家具公司违约的情况下通知家具公司解除合同时完全合法的。 (2)该纠纷的责任应由家具公司承担。家具公司称大学不履行合同,要大学支付违约金时无理的,也是每有法律依据据的,因为大学已经通知了家具公司解除合同。相反,因为家具公司不能如期履行合同,致使大学不得不解除合同,另行购买桌椅,使大学多支付了30000元的损失。此损失应家具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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