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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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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发﹝2003﹞234号【发文日期】2003-12-01【实施时间】2003-10-1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收协定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国税发[2003]115号)转发给你们。该协定文本已于2001年8月15日以苏国税函[2001]155号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古巴两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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