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OB合同争议案
案例1
买卖双方按照FOB条件达成一笔大麦种 子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大麦种子的发芽率 必须在90%以上。卖方在装船前对货物进展 了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的规定。然而,货到 目的港,卖方提货后由指定的检验机构进展 检验,却发现大麦种子发芽率不到60%。于 是,买方要求退货,并提出索赔。卖方予以 拒绝,其理由是:卖方在装船前进展检验, 证明所交货物是合格的;买方在目的地检验 发现质量有问题,说明货物品质的变化是在 运输途中发生的。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在FOB 条件下,货物在装运港装船时越过船舷,风 险转移,运输途中货物品质变化的风险,应 该由买方承当。双方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意 见,遂将争议提交仲裁。仲裁庭审理时发现, 大麦种子包装所用的麻袋上粘有虫卵,正是 这些虫卵在运输途中孵化成虫,咬坏了种子 胚芽,造成发芽率降低。但应由谁来承当这 一后果,买卖双方仍各执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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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卖方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 物越过船舷风险既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 赔偿,其主X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货物品质 中途发生变化,其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 的,这说明致损的原因在装船前就已经存 在,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 方履约过程的过失,应构成违约。虽然根据 国际贸易惯例对FOB的风险转移的解释,如 途中由于突发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的损失 由买方承当,但是本案所说的情况不属于惯 例规定的X围,而是包装不良造成的,故卖 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他应当承当自己违约 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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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我方进口商以FOB条件从巴西进口橡 胶,但是我方由于租船困难,不能在合同规 定的时间内到装运港接运货物,从而出现了 较长时期的货等船现象,于是巴西方面要求 撤销合同并向我方进口商提出赔偿损失的 要求。巴西出口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
根据FOB条件成交,要求买方在约定的 期限租船到指定的装运港接运货物。我方没 能及时派船接运货物,属于违约行为,因此 巴西出口商有权以此为由撤销合同并要求 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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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年某月中国某地粮油进出口公司A与 欧洲某国一商业机构B签订出口大米假设干吨 的合同。该合同规定:规格为水分最高20%, 杂质最高为1%,以中国商品检验局的检验证 明为最后依据:单价为每公吨××美元,FOB 中国某港口,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 买方须于×年×月派船只接运货物。B并没 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其一直延误了数月才 派船来华接货,当大米运到目的地后,买方 B发现大米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 行了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买方B据此 向卖方A提出索赔20%货款的损失赔偿。当 A接到对方的索赔后,不仅拒赔,而且要求 对方B支付延误时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 管费及其它费用。另外,保存在中国商品检 验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 生虫害。
请简要答复以下问题:
1.A要求B支付延误时期的大米仓储保 管费及其他费用能否成立,为什么?
2.B的索赔要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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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能够成立,因为按FOB条件,由买方 指定船只并订立运输合同,如果买方指定的 船只不能在规定日期到达,那么应由买方负担 一切由此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在本案中,B 并没有按期派船前来接运,造成逾期提货, 违反了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应当对延误时 期A方支付的大米仓储保管费及其他费用负 责。
2.不能成立,因为按FOB条件,买方承 担货物自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 买方A只能保证大米在交货时的品质,对运 输途中所引起的大米品质变化不属卖方责 任,而且合同规定:以中国商检局的检验证 明为最后依据,而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局的 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 害,因此可以肯定卖方A交货时的品质是完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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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我国XX某外贸公司某年以FOB条件 签订了一批皮衣买卖合同,装船前检验时货 物的品质良好且符合合同的规定。货到目的 港后买方提货检验时发现局部皮衣有发霉 现象,经调查确认原因是由于包装不良导致 货物受潮引致,据此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要 求。但是卖方认为货物在装船前品质是合格 的,发霉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因此拒绝承当 赔偿责任。对此争议应作何处理?
[案例分析]
尽管发霉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但是产 生发霉的原因,即包装不良原因那么是在装船 前已经存在了,因此是卖方在履约过程中的 过失。按照有关FOB的风险转移规定,买方 有理由提出索赔要求,卖方的拒绝是没有道 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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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FR合同争议案 案例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 〔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 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 X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 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 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我方称,货已 装船,但要在XX转船,XX的船名为 Safety,预计到达X家港的时间为8月10 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 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 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 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 X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 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 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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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 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因为根据CFRA7的 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 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 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 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 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故仲裁庭裁决出 口方赔偿滞报金给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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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CIF合同争议案
案例1
某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 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 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 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 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那么买方有权 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对方 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 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 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场结冰。承运人担忧 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 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 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待这批核 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于是进口 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 20%以弥补其损失。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 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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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CIF 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 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 和费用均由买方承当。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 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 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当货物不能 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1〕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 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2〕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 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 措施减少风险。
〔3〕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缺乏;对魁 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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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
某年1月份我国某一进口商与东南亚某 国以CIF条件签订合同进口香米,由于考虑 到海上运输距离较近,且运输时间段海上一 般风平浪静,于是卖方在没有办理海上货运 保险的情况下将货物运至我国某一目的港 口,适逢国内香米价格下跌,我国进口商便 以出口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卖方提交的单 据不全为由,拒收货物和拒付货款。请问我 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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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方的要求是合理的。尽管我方的动机 是由于市场行情发生了对其不利的变化,但 是由于是CIF贸易方式,要求卖方凭借合格 完全的单证完成交货义务。本案中卖方没有 办理货运保险,提交的单据少了保险单,即 使货物平安到达目的港,也不能认为其完成 了交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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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某出口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 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 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 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迟于12月2日驶抵目 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买 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 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份合同的性质是否属 于CIF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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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这一合同的性质不再属于CIF合同。因 为合同条款内容与CIF本身的解释相抵触。 抵触有二;一是合同在C1F条件下竟规定了 “到货日期〞.这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 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悖,按CIF是装运港 交货,货物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 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 担超越船舷后的一切风险;二是CIF是“象 征性交货〞,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 运单据,买方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 该合同竟规定‘如货运船只不能如期到达, 买方将收回货款,实际上成了货到付款。由 此看来,该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已与CIF价 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 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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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DAF合同争议案
案例
我国东北地区某外贸公司某年9月按 DAF满洲里条件与某俄罗斯商人签定了一笔 矿产品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的数量为8000 吨,可分批装运,交货期限为当年12月底 之前.签约后,卖方即开场备货,安排铁路 运输,并于12月30日前将8000吨产品分 批发运出去.买方在满洲里承受了货物,经 检验发现有短量现象,同时发现有一局部货 物实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的.于是买 方向卖方提出异议,指出卖方违反交货期和 短交货物,并就此提出索赔.但卖方以铁路 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证明自己按时交了 货,并以商检证和铁路运单上所载明的数量 说明自己是按量交货的,因此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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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按照DAF条件成合同属于到达合同。在 到达合同下,卖方要在规定的交货期内将符 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运到约定的交货地点,实 际交给买方,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卖方要承 担在此之前的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其中 包括货物损坏、灭失以及缺少的风险。本案 中,合同约定的交货条件是DAF满洲里,说 明交货地点在满洲里。卖方有义务在12月 底之前将8000吨货物交到满洲里,而实际 上,一局部货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达满洲里 的,这就违反了合同规定,构成违约。卖方 凭铁路承运人出具的运输单据只是证明自 己在12月底之前发运了货物,并不能证明 按时完成了交货。另外,货物在到达满洲里 时发现了缺少,其风险也应该由卖方承当。 上述分析说明,卖方拒赔是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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