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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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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考核奖惩办法

(2009年5月)

第一章 总 则

为完成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各项目标任务,确保广安市2010年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卫生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广安区、市级各责任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任人

第二条 考核依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及考核评分标准》、《广安 广安市关于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实施意见》。

第三条 考核等次:达到《广安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目标任务分解及考核评分标准》中各责任部门项目标准应得分值的90%为优秀;应得分值的80%为合格;低于80%为不合格。

第四条 实行一票否决工作制:对在中省爱卫生办组织的专家暗访、验收中被扣分的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第二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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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目标督查办、市目标督查办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纳入、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并在2009年、2010年创卫年终考核时,对牵头单位获得优秀的加4分,合格的加3分;对责任单位获得优秀的加3分,合格的加2分;对其他单位获得优秀的加1.5分,合格的加1分。

(二)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功后,将个人保证金翻倍返回保证人,单位保证金全额返回单位。

第六条 惩罚办法 凡2009年、2010年国家卫生城市暗访验收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含被扣分单位)分别给予以下惩罚:

(一)在2009年、2010年的综合目标考核总分中,扣减4分;

(二)取消当年文明单位和卫生先进单位的评选资格。

(三)该单位领导和分管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当年不得评为优秀和先进工作者。

(四)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不成功,个人保证金和单位保证金全部归市财政,作为下次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金费。

第七条 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暗访、验收中不合格的单位,单位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单位主要领导向、市作检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 考核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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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考核组织形式:成立市、市政协、目标督查办、市目标督查办、市创卫办、组织部和市监察局等部门组成的督查考核小组。督查考核由市创卫办牵头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年度考核:由市创卫办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听汇报、实地查看、座谈、调查、暗访等形式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年度综合目标考核中,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日常考核:市创卫办根据责任部门每月上报情况和每季度对有关单位创卫工作定期及不定期的检查情况,进行情况通报。凡被创卫办通报批评一次,扣减该单位创卫总分值1%的考核得分;凡被创卫指挥部通报批评一次,扣减该单位创卫总分值2%的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验收考核:中省爱卫生办组织专家对广安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暗访、验收考核,按本《办法》第四、五、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未纳入目标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制定奖惩办法,并报、市目标办审定后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创卫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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