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产品定价及定价策略分析 产品定价及定价策略分析
组员:胡盛分、何平、李静阳、李伟
此次产品定价我组只对心理定价策略中的尾数定价及招徠定价这两种方法 进行了调查。 尾数定价法
尾数定价法是心理定价的一种。虽然现在的人们都不怎么在乎那 个尾数,但是在购物时经常性的会由于这种求廉的心态而买下该产品。此定价法 经常性的被使用。 招徠定价法
招徠定价法是心理定价策略之一。它同样是根据消费者在消费时的求廉心理所用
的方法。在单独的产品方面,它是为了占取多的市场。而在商场是为了促进更多 产品的交易成功量。 心理定价策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容易接触的应该是心理定价策略。在7中定价方法中,
尾数定价、招徠定价就由为突出。分级定价在一些大公司里也比较常见但不易察
觉,因为他们的分级定价被多品牌策略所淡化了。
尾数定价法与招徠定价法由于他们都是心理定价策略所以我组大胆对比。
尾数定价法适用于高档消费。一般是电子科技方面。 招徠定价法适用于低档消费。一般是日常生活方面。 定价策略分析
由于LED电视是属于高档消费,所以使用的定价策略一般为尾数定价。而
日常生活用品一般为招徠定价。当然,也不会一味的追求这些定价法。采取不同
的定价法,首先要符合定价因素。 第2篇:促销定价
一年下来,我们大自然促销活动不少,每次促销活动中价格的制定一直是决定促销成败的关键因素。价格是顾客购买产品最敏感的话题,一般而言,消费者总是希望花最便宜的价格购买好的产品,一些经销商因为产品定价的不合理而失去签单的大有先例。下面有几种方法可以在我们工作中予以参考: 1、低价渗透策略法
作为经销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定价策略,最终目的都是赚钱,这就要求价格的制订必须以成本为基础,不可能低于成本去销售,所以要保持价格竞争的优势,就要从源头做起,这就是我们常提的压货,大批量吃“公司”,吃“年会”,进工厂吃“工厂促销”,争取最大利润,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实行薄利多销,以低价取胜。 2、以盈补缺法
这是老套路了,是大自然人都会,地板不赚钱或者少赚钱,辅料赚钱。比如:12.2MM强化地板79元/㎡,后面的大家都知道了。 3、平头低尾法
只是将价格的“龙尾”微微向下落一落,给人一下降很多得感觉。例如大自然实木标价198元/㎡和标价200元/㎡,这就给人两个水平的感觉,其实相差只有2元,只占1%,但前者吸引力更大。 4、错觉定价法
这就是我们常用的非标板标价,同一木种,常规标板760*92*18
规格的标价299元/㎡,但突然来一款760*72*18规格的标价239元/㎡,销量肯定比前者好,因为消费者有时对窄宽的敏感远远低于价格。仔细算一下会发现,后者利润还要略高一些。 5、季节折扣法
根据木地板淡旺季和消费者购买得时间、数量,来决定是否给予折扣,折扣多少的定价策略。这种定价运用得当不仅可以吸引消费者,还可以有效调节客流淡季过少等情况,使店面常见顾客盈门。 6、心理定价策略
针对消费者的消费心理,比如一款木地板特价为99元/㎡,消费者就会感觉比100元/㎡便宜,定价101元/㎡人们则会感觉太贵,较之99元/㎡,价格仿佛又上了一个台阶。利用心理定价策略会给人门店价格在整体上的都很低的印象,从而达到吸引并留住顾客的目的。 类型: 第3篇:利率定价
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在利率浮动空间加大、市场竞争加剧、信贷资产占比较高的背景下,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是地方法人机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盈利能力、增强竞争能力的迫切要求。
从理论上讲,所有的贷款定价都应包括资金与管理成本、风险贴水以及预期收益率。最简单的利率定价方法认为,贷款利率应包括四部分:(1)银行筹集可放贷资金的成本;(2)银行的非资金性经营成本;(3)对银行由于贷款可能发生的违约风险所做出必要的补偿;(4)为银行股东提供一定的资本收益率必需的每一贷款项目的预期利率水平。之后形成的价格定价方法是在设定的统一的基准利率之外,加上违约风险溢价和期限风险溢价而形成。这一方法基于银行难以准确计量成本的实际,并充分考虑了市场竞争。而最近的客户盈利性分析方法,则基于银行是否对贷款征收了足够的利息来补偿其成本和风险进行定价,假设银行在对每笔贷款申请定价时应考虑与客户的整体关系,注重从与客户整体关系中得到的收益率。
上述贷款定价方法,潜在地需要满足如下条件:一是银行能够精确地了解其成本;二是信息对称,银行能够准确全面地掌握与客户的所有关系,并可以精确地予以量化;三是计量技术完善,银行能够精确地计算客户风险溢价和期限风险溢价;四是银行能够在基准利率基础上无障碍地取得所需资金;五是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贷款经办者完全以银行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不存在任何道德风险。
然而,由于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委托-代理等问题,目前商业银行不仅难以准确地核算成本、识别和计量风险,而且还缺乏风险定价的内在动力,存在较为突出的道德风险,在基础数据缺乏、市场本身不够完善的背景下,也缺乏实行贷款风险定价的操作基础。因此,难以直接借鉴这些相对成熟的利率定价方法。
首先,从宏观角度看,市场竞争是不充分的。其一,间接融资仍然占据绝大部分份额。银行信贷资金仍然是企业获取外部融资的主渠道。在银行掌握着大量资金资源的情况下,总体上银企地位并不对等。其二,虽然近几年金融改革步伐加快,银行间竞争加剧,但实际上在市场开发方面,竞争仍然停留在浅表层面,存在对成熟客户竞争过度和市场开发深度不足并存的问题。其三,由于信息开发和信息不对称的普遍存在,信贷市场上存在明显的“信贷配给”现象,贷款利率浮动并未根据风险溢价原则调整配置,而只是普遍调高资金获取成本,以利率风险定价优化资源配置的意图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下并未充分实现。
其次,从微观上看,存在激励扭曲。所采取的可行措施就是:继续对现有贷款企业增加贷款,以保持其相对持久的活力、发展和巩固大客户、对现有客户提高利率以增加收益。
再次,在操作层面上,存在技术障碍。地方法人机构由于传统的粗放式信贷经营模式,不仅缺乏同质客户群体的历史数据,而且没有专业、完整的基础业务数据系统,难以实现利率风险计量;同时,利率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有待完善,缺乏科学的风险溢价确定方法和定价机制。加之,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会计数据不真实、不完整、不准
确,信息不对称问题比较突出,还面临着客户的逆向选择和内部的道德风险问题。
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第五,逐步建立规避利率风险产品。贷款市场化定价后,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还将面临利率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尝试建立规避利率风险的对冲机制,谨慎开发包括利率期货、远期协定、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风险避险工具,开发贷款票据化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为中心的外部利率确定体系。
第五,逐步建立规避利率风险产品。贷款市场化定价后,不仅面临传统的信用风险,还将面临利率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因此,有必要尝试建立规避利率风险的对冲机制,谨慎开发包括利率期货、远期协定、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风险避险工具,开发贷款票据化的流动性管理工具。
(三)构建有效的贷款定价机制
一是完善组织架构。建立专门的贷款定价部门,从贷款定价的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和审批等方面设计科学的操作流程,为贷款定价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二是建立高效的利率分级授权。根据市场特点和业务发展要求,对分支机构分别授予相应的利率定价决策权,以便于基层机构根据客户情况、自身成本以及竞争状况等合理定价。三是建立有效的正向激励。将客户经理的收益与其创造的效益挂钩,从而使贷款价格的高低成为影响客户经理收益的关键因素,使客户经理在贷款定价过程中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更好地维护银行的利益。四是建立利率后续监督机制。对每一客户贷款利率的制定和实施情况进行适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 (四)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模型
在完善贷款定价机制的过程中,不能完全照搬其他银行或国外的定价模式,应根据银行自身实际,包括内部框架的健全程度、信息系统的构建能力、客户结构、员工素质等,借鉴其他商业银行的成功经
验,仔细分析影响贷款价格的各种因素,灵活地选择贷款定价方式。同时,随着业务的发展和内部管理能力的提高,不断地改进和修正现有定价方法,逐步建立起适合本行实际的贷款定价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的存贷款利率由银行统一制定并颁布实施,严格的利率管制导致商业银行产品定价能力不足。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贷款定价自主权。建立科学、合理的贷款定价体系,对增强银行市场竞争力、防范信贷风险、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提高盈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贷款定价是银行根据自身的资金成本、贷款费用、贷款风险和盈利目标,结合借贷资金供求状况和客户合作关系等因素,综合确定贷款利率。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逐步完善,风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逐步建立起集中统一的管理信息系统,初步具备了贷款定价的基础条件。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系统内资金统一市场尚未完全形成,不能提供权威性的内部资金价格,资金成本的确定缺乏可靠依据;二是财务管理系统尚不能够将成本费用细分到不同的客户、产品、部门或机构,难以归集不同客户、不同信贷产品的经营成本和收益;三是在风险量化技术方面比较欠缺,主要根据客户信用等级及贷款方式等分析判断贷款风险,没有建立起对违约风险的定量测算和评估系统,难以提供准确的风险成本数据;四是数据积累不足,信息支持体系有待完善。如仍不能实时提供全行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产品价格等经营信息,缺乏对历史数据的长期收集和分析,没有建立违约数据库,信息加工处理难度较大;五是缺少熟悉金融产品定价的专业人才和实际操作经验,基层信贷人员对贷款定价的原理和方法知之甚少,习惯于以企业信用等级作为贷款定价主要甚至惟一的指标,贷款定价的执行存在一定困难。 要建立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体系,必须不断完善经营管理,建立健全贷款定价所必须的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持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以市场为导向,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商业银行内部业务分工可划分为资金筹集、资金调拨、资金运用等部门,通过核算部门
间资金成本,对各种资金来源进行分析,合理确定内部资金资金转移价格,有效地引导银行资金的流量和流向。这就要求建立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根据边际成本率在银行各部门之间分配资金,并可将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分离,使贷款决策集中于信贷风险分析,由资金管理部门负责资产、负债的匹配性管理。利率市场化后,内部资金利率确定机制应更加灵活,对市场反应更为灵敏,同时兼顾总分行之间、资金来源部门和运用部门之间的利益,确保商业银行发展战略意图的实现。
二是建立信用风险评价体系,科学计量贷款风险。正确评估信贷风险、合理确定风险补偿水平是贷款定价的关键环节。我国商业银行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经验,加快建立、完善以内部评级法为核心的贷款风险评级、计量体系。逐步积累、整合、清洗风险计量所需基本历史数据,包括客户评级基础数据、评级历史及级别迁移、违约数据及违约清偿记录等一系列数据;建立两维的信贷风险评级体系:以违约概率(PD)为核心的客户风险评级和以违约损失率(LGD)为核心的债项风险评级;实现风险级别的细分,并保证评级分类及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在产品定价中更准确地反映出风险差别。
三是完善管理会计系统,建立“四分一体”财务核算体系。通过推行全面成本管理,设立成本中心,建立以分产品核算为基点和主线的成本归集和分摊体系,科学、合理地将银行营运成本分摊到机构、部门、产品和客户,真实评价客户综合贡献和产品盈利能力,为完善贷款定价体系提供支持。
四是加大科技投入,建立完善信息系统平台。上述工作都需要依托系统实现。整合现有信息资源,建设成本核算、风险管理、客户关系管理等信息高度集成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为贷款定价提供科学、高效的系统平台。利率定价信息系统既要从成本管理系统中获取运营和操作成本信息,也要从风险管理系统中获取有关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经济资本占用等风险参数信息,还要从资产负债管理系统中获取收益率曲线和流动性调整等信息;从关系定价的角度来看,
还应从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中获取客户综合贡献度的信息;从用户端来说,还应该具备移动办公的功能,使系统用户(尤其是前台营销人员、业务谈判人员)能够在任何时间、地点都能够登录以得到系统的信息支持。
五是加快人才培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贷款定价涉及市场营销、信贷审批、资金营运、财务管理等各部门、各环节、各层次的人员,必须加强培训,使相关人员掌握贷款定价和方法,以保障贷款定价的顺利实施。目前基层行对贷款定价不够重视,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将贷款定价纳入对信贷人员的考核范畴。对此,应建立以盈利性为核心的信贷业务考核体系,完善激励机制,引导信贷营销、管理人员重视贷款定价和客户的综合贡献,充分发挥贷款定价体系功能,实现全行信贷业务盈利最大化目标。 第4篇:物业定价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确定
1、有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在征求50%以上业主同意后,代表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服务内容在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收费标准确定后,在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资质、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成本构成材料及业主意见材料等到市价格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价格备案。
2、无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包括前期物业介入)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的建设规模、物业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参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核定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按临时标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3、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通过协商,难以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双方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核定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价格构成核定收费标准。
4、超出最高指导价格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经一半以上业主同意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5、为鼓励先进,体现优质优价原则,凡被评为市级以上的物业管理示范或优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在征求业主大会同意后,携带相关资料,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进行价格浮动。 6、别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同一半以上业主协商确定后,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住宅小区内车库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小区住宅物业服务费标准的50%;
8、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位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服务项目、服务成本与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9、电梯服务费标准按电梯实际运行维护成本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使用电梯的业主协商确定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棚户区回迁小区、经济适用住房小区(2006年后建设)、保障房住宅区,物业服务标准按不低于长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三级水平。棚户区回迁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不足部分,由开发建设单位预留的经营性住房经营所得收益进行补贴。
11、老、旧、散住宅区(没有封闭),物业服务标准不低于长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四级水平。
12、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付时间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13、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的,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14、建筑区划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不低于2%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15、环卫部门不允许单独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垃圾清运费。 16、收费标准确定后,物业服务企业要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双方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严禁收取合同以外的任何带有强制性的费
用,业主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合同以外特殊服务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17、各物业企业在收费前,须按规定时限,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审批(备案)表》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办理物业服务《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否则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权拒付物业服务费。
18、取消收费许可证每年换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持本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收费票据、收费情况等资料在次年的一至三月份到市经营性收费管理处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收费许可证作废。 19、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增加收费的透明度,实行阳光收费,要在其服务区域内的主要出入口或收费地点,设置由监制的物业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并设立《物业服务收费意见簿》或投诉箱,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众监督。
20、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费原则上按月收取,如业主同意,可延长收费期限并在合同中注明,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21、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个人负责清运的不收费,委托物业企业清运的,按15元/立平方米收费,物业企业不得
以任何理由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抵押金。
2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23、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物业企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抽查审验制度,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实际服务内容不相称,或擅自改变定价及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的,以各种名义收取装修抵押金的和不及时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同时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吊销其管理资质。 四、关于其它
24、物业服务企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包括机动车停车收费),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单独设帐,并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5、市价格主管部门对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成本实行监审制度,在开展成本调查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价格主管部门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帐簿、成本资料、文件以及其他资料等 第5篇:成品油定价
成品油定价机制 百科名片
成品油定价机制成品油定价机制,即成品油定价的过程方式、法则方案。成品油定价机制在经历多次改革后由国家副主任彭森2009年3月26日披露了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这个机制实现了与国际油价实行有条件的联动,此举有助于理顺国内成品油价格,并逐步跟国际油价接轨。 概述 历史因素 油价接轨的3个阶段 历史因素油价接轨的3个阶段 引人瞩目的油价波动
引人瞩目的油价波动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一些问题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一些问题 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的提出
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的提出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拟定过程 背景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拟定过程背景 改零售基准价格为最高零售价
改零售基准价格为最高零售价 区间调整
区间调整 仍是局部性调整 仍是局部性调整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特点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特点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概述 [编辑本段]概述
成品油定价机制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是由中国职能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牵头于2008年11月25日前后拟定并获审批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主要内容是: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而最高零售价格,将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中国现行的成品油定价调整机制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新加坡、纽约和鹿特丹等三地以22个工作日为周期对国际油价进行评估,当三地成品油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超过4%时,即调整国内成品油的价格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价格信息。
2008年底进行的成品油价格和燃油税费改革,目的在于理顺成品油和原油的价格关系,形成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定价机制。根据新的价格形成办法,国际油价连续22个工作日日均涨幅或跌幅超过4%,就应考虑对国内成品油价格进行调整,以使成品油价格能够更真实、更灵敏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促进资源合理利用与公平竞争。
“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形成后,价格其实是有降有涨的。在这个过程中,机关要逐步完善有关机制和管理办法,市场主体也要逐步
适应价格上下波动的经常性情况。”
根据相关监测数据,本次成品油调价前20天,布伦特、迪拜、米纳斯三种原油价格平均价比前期调价基准价大约提高了5%以上。所以,这次国际油价的持续上涨已经超过了20天,发展改革委经过观察和研究,决定上调油价。
据了解,在此机制下,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对于一些加油站进行的降价促销,国家对成品油实行的是最高限价,企业可以在最高限价之下自行定价,国家是支持合法的市场竞争的。 [编辑本段]历史因素 油价接轨的3个阶段
成品油定价机制1998年以前的长时期内,中国的成品油用户享受着低油价的待遇,那时石油价格的调整,一直由国家确定,往往是一次调整,长时期内不变。但随着1993年中
1 / 7 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完全由定价已经不合时宜,也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趋势。到了1998年,随着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两大集团重组,油价改革也拉开了序幕。
1998年以来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管理改革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一是1998年原油、成品油价格初步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当年6月3日,原国家计委出台了《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规定国内原油、成品油价格按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相应确定,原油价格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成品油价格自1998年6月5日起执行;二是2000年6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完全与国际市场的接轨阶段,即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相应调整;三是2001年11月份开始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接轨机制进一步完善阶段,主要内容是由单纯依照新加坡市场油价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改为参照新加坡、鹿特丹、纽约三地石油市场价格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引人瞩目的油价波动
成品油定价机制与以上3个阶段相应,中国的成品油价格经历了
几番引人瞩目的波动。1998年出台油价改革方案规定,原油基准价由国家计委根据国际市场原油上月平均价格确定,每月一调。而汽油和柴油则实行国家指导价,中国石油、中国石化集团在此基础上可上下浮动5%。那时国际石油市场在亚洲金融危机的打击下,一片低迷,成品油价格实际上未作明显调整。直到1999年4月,国际油价开始上涨,国内油价也常常突破,国内炼油企业更是面临生产经营困难。这轮涨势期间,2000年6月的改革使国内油价与国际市场全面接轨,成品油价格开始每月一调。
从2000年5月至2001年11月,国内成品油价格随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累计调整了17次。到2001年11月,成品油定价机制又有新的变化,改每月调整为按照国际市场油价波幅不定期调整。2001年11月和12月成品油价格两次调低,2002年国内成品油价格又经历了几次涨价。到2003年,成品油价格再次成为热点,后半年国内一些地区开始出现“油荒”的呼声。在国际油价的推动下,2003年一季度国内市场一反淡季的冷清局面,特别是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将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每吨分别上调190元和170元后,进一步加热了国内市场。3月1日国家收回了提价通知,5月10日大幅度降低了成品油价格(受SARS影响),但国内成品油市场经短暂的沉寂后,又逐渐加热。12月6日国家最终提高了成品油价格,压抑的国内油价才有所释放,市场价格顺势升高。 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一些问题 1.调价时间滞后,未能及时灵敏地反映市场变化。现行国家确定的成品油销售中准价,是要在国际市场三地价格加权平均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时才作调整,每次调整至少也在一个月以上,有时几个月不动。特别是国际市场变化并不完全反映国内市场,按其确定国内油价则难以反映国内市场的真正需求,既误导生产也影响销售。
2.机械接轨,扭曲了市场的正常需求。一是定价水平忽高忽低,每次调价吨油在200元上下并不鲜见,致使提价要么过高,实际价格达不到,所定价格形同虚设;要么降价过低,达不到促进生产的目的;要么调价滞后,所调价格时过境迁,使得国家指导价起不到指导作用。
二是世界各地成品油消费结构、习惯及季节变化等,与国内市场不尽相同,而且国内各地市场的需求情况也不尽相同,按照国际市场油价制定国内价格,同国内市场的实际状况必然有出入。
3.透明滞后的定价机制,刺激投机,干扰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使定价异化,没有达到稳定市场的目的,带来经营者不平等的市场机遇。国内成品油价格调整与国际市场变化滞后一个月,给投机经营预留了较大空间,刺激囤积居奇等投机行为。
4.原油价格与成品油价格接轨不对称,影响了成品油生产经营的正常安排。原油完全按照国际油价变动情况,每月1日进行调整,而成品油价格调整则有一个稳定的区间。因此,往往形成原油大幅度提价,成品油价格不提,原油降价,成品油不降,生产企业原油进价与 2 / 7 成品油销价不匹配,不利于产销衔接。 [编辑本段]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的提出
成品油定价机制于2008年11月20日前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召开座谈听证会,就完善正研究完善国内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适当降低成品油价格,实施燃油税费改革等问题,听取地方和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意见。
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上述座谈会还就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撤销还贷二级以下公路收费站点问题,听取地方和相关部门的意见。
这次座谈会还约请税务总局、中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等部门参加。 [编辑本段]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拟定过程 背景 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定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的定价机制,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同时,新方案提出,将原允许企业根据指导价格上下浮动8%降为4%左右,折成额度取整确定。 新方案提出把2006年确定的成品油定价机制中规定的“当国际市场原油平均价格高于5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提高到80
美元。
这一改革方案的推出目前有两种时间表可供选择:一是年底前,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和燃油税费改革一起启动,最早启动时间为12月1日;二是年底前先调整成品油定价机制,降低成品油价格,于明年1月1日进行燃油税费改革,即开征燃油消费税。具体如何“拍板”,正在等待高层和相关部门的最后决策。 改零售基准价格为最高零售价
成品油定价机制早在2006年,国家就对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进行了调整,并确定国内成品油价格实行指导价,零售基准价以出厂价格为基础,加流通环节差价确定,并允许企业在此基础上上下浮动8%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这一方案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成品油定价机制不再“盯住”纽约、新加坡和鹿特丹三地成品油价,而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原油价格为基准。再加国内平均加工成本和合理利润确定价格。但此方案一直未见官方公开表述。
最新调整的方案,将现行成品油零售基准价格允许上下浮动改为实行最高零售价格,并适当缩小流通环节差价。
这一思路意味着,未来成品油经营企业将获得一定的定价自主权,同时成品油价格调整频率将加快,次数将增多。
实质上,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在实践中,一直面临着尴尬局面。因为成品油供应体系存在着两个主体,一是民营企业,二是中石油、中石化。后者在价格管控下,不能随意调整价格,而前者在供求变化和后者价格管控中,获取了利润空间。
“现在民营销售企业的利润空间相当大。”石化专家、北京异构石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陈薇对记者分析,目前国内成品油价偏高的情况下,民营加油站一吨能赚2000元左右。
如目前从国外进口的原油约50美元/桶,而国内成品油是按照90美元/桶的价格出售,折合成人民币大概6000多元/吨,而地方炼油厂出厂的成品油价格4000多元/吨。按照目前规定零售价格上下只能
浮动8%,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最多只能降价8%。而民营加油站可以通过各种直接或间接渠道降价,从中赚得丰厚利润。
“采用最高限价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一种选择。”上述专家称,实行最高限价,意味着加油站售油,只要不超过最高限价,多低的价格国家不管。
对此,调整方案也给出了相应信息,即提出,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超过
3 / 7 最高零售价格、最高批发价格或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自主确定或由供销双方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流通环节费用变化等情况适当调整流通环节差价水平。
“只要不突破最高限价,市场稳定,民众没有意见就可以了,企业出售油价低多少不用操心的。” 陈薇称,如果有了最高限价,加油站的利润空间将得到有效,不会有更大的暴利收益。 区间调整
成品油定价机制据悉,除了调整零售价格标准,成品油价格机制仍遵循2006年石油价格改革方案,即国内成品油价格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有控制地间接接轨的机制。
虽然这种间接接轨的机制不变,但据了解,层面未来可能在区间上进行适当调整。
按目前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看,价格部门核算出的零售基准价会被折合成WTI(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纽约商品交易所交易的低硫轻质原油的一种,是美国石油工业的基准原油,已成为世界各地原油产品的重要定价基准之一)价格,当这个折合价格介于18-50美元每桶之间时,国内成品油价将与国际油价同步调整;但如果低于或高于这个范围,国内成品油价将分别按照另外一套方法进行不等比例的调整。 具体核算是,以布伦特(Brent)、迪拜(Dubai)和米纳斯(Minas)三地平均原油价格+成本+适当的利润率(按2004年行业平均利润率为5%左右),来确定成品油价格。其中,18~50美元之间按照上述公式计算,50美元以上开始扣减加工环节利润,每上涨1美元扣减1%的利
润率,到55美元减为零,55~65美元为零利润。
据悉,调整中的方案还提出,拟将50美元这个临界点调高到80美元。
成品油价格调整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复杂,为此,相关配套措施也是调整方案的重要部分。
据悉,如果按上述机制调整,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相关行业价格联动、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以及石油涨价收入财政调节等四个配套机制都将发挥“配合”作用。 仍是局部性调整
尽管从上述成品油定价机制调整中,看出了更多的市场灵活性,但该调整思路仍属于局部性调整,市场化改革方向还是长期目标。 “中国成品油形成机制改革走的是渐进性道路。”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专家牛犁对记者分析,虽然能源价格改革的总方向是按照市场规律,与国际接轨,但改革路径仍是循序渐进式的。
和牛犁持相同观点的专家认为,在现有管理和市场条件下,不能完全放开能源价格包括成品油价格。
“一方面,国家没有石油储备;另一方面,税收比例太小。在这种情况下,无法价格。”陈薇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放开,可能会失控。
除此之外,在现有石理的垄断下,放开价格管制,将可能出现垄断企业联手抬价。这也是学者们担心的问题。
因此,能源价格改革尤其是成品油价格机制改革最重要的前提是,培育市场主体和市场竞争条件,有足够的市场主体,才能产生合理的竞争价格。
“在没有放开市场主体管制情况下,只调整零售价格基准,是否会导致挤压现有民营企业竞争空间?”上述业内人士分析,在目前价格机制下,民营经营企业还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如果中石化和中石油企业能够在“最高零售价”下自主选择降价空间,势必会对民营销售企业产生竞争压力。
[编辑本段]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的特点 4 / 7
2008年8月13-14日,价格司将在北京召开特别会议,讨论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的定价机制改革方案。届时除的高层领导和业内专家外还有一些知情人士,很大可能是既不彻底放手,也不会像以前一样管得过多,而是适当调整, 有紧有松。石理干部学院的教授韩学功认为,现有成品油定价机制存在的问题包括: 油价滞后不能及时反映市场变化;国内成品油价格仅与国际价格接轨不能真实反映国内市场的供求状况;透明之后的定价机制、刺激投机,干扰正常的经营和市场秩序等。韩学功认为,理想中的石油定价机制应该是:将滞后价格变为适时价格,建立与国际市场变动相适应,反映国内市场供求特征的原油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并要有利于保证国内石油供应稳定性。
根据新的成品油定价机制,汽、柴油零售基准价格由原先的上下浮动改为最高零售价格制。 [编辑本段]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发改价格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3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们制定的《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规范价格行为,根据《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37号)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石油包括原油以及由原油炼制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和航空汽油等成品油。
第三条 在我国从事石油生产、批发和零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原油价格由企业参照国际市场价格自主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之间互供原油价格由购销双方按国产陆上原油运达炼厂的成本与国际市场进口原油到厂成本相当的原则协商确定。中石化、中石油供地方炼厂的原油价格参照两个集团公司之间互供价格制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他企业生产的原油价格参照国际市场价格由企业自主制定。
第五条 成品油价格区别情况,实行指导价或定价。 (一)汽、柴油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以及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供应价格实行指导价;
(二)国家储备和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航空煤油出厂价格实行定价。
第六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连续22个工作日移动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时,可相应调整国内成品油价格。
第七条 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80美元时,按正常加工利润率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80美元时,开始扣减加工利润率,直至按加工零利润计算成品油价格。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按照兼顾生产者、消费者利益,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采取适当财税保证成品油生产和供应,汽、柴油价格原则上不提或少提。 第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以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为基础,考虑国内平均加工成本、税金、合理流通环节费用和适当利润确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有关成本费用参
数。
已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全省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暂未实行全省统一价格的地区,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为基础,考虑运杂费增减因素合理安排省内非中心城市最高零售价格。省内划分的价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价区之间的价差原则上每吨不大于100元。省际之间价差较大的应适当衔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 5 / 7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
省内价区具体安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规定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柴油吨升折算原则。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确定的折算原则制定当地汽、柴油吨升折算系数。在此基础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销售给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扣减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合同约定配送的,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合同未约定配送
的,扣除运杂费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凡合同约定配送的,不得另外收取运杂费;未约定配送的,不得强制配送。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给符合国家规定资质的社会批发企业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社会批发企业供应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铁路、交通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在全国平均最高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专项用户供应价格相应降低。
专项用户是指历史上已形成供油系统的大用户,具体名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储备、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出厂价格。 第
本办法第八至十二条汽油、柴油、航空汽油价格均指标准品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成品油标准品与非标准品的品质比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国家储备、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非标准品供应价格,供应社会批发企业、铁道、交通等专项用户汽、柴油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以及航空汽油非标准品出厂价格。
乙醇汽油价格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按与国际市场接轨的原则制定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的航空煤油标准品出厂价格。非标准品出厂价格由生产企业按标准品出厂价格和规定的品质比率自行确定。
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要在显著位置标识成品油的品名、规格、计价单位、价格等信息。销售企业在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其它名目在国家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公布按吨计算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国家储备、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供应价格,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指定网站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主要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通过所在地新闻媒体公布本公司的汽、柴油具体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调整汽、柴油出厂价格、供应价格、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的同时,将调价具体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的价格活动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 / 7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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